正文 第 98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98 章
張佩綸云:此篇皆泛言輕重之筴,與輕重諸篇雜糅重複,未測篇名揆度之義。……或曰:輕重以甲乙分篇,不應至庚篇而止,此必癸篇也。癸訓揆度,故篇名揆度而大名曰輕重癸。淺人以辛、壬并亡,而《漢志》之處甚多,不必移彼補此。兩氏說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十六段,每段討論一個問題。段與段間毫無聯系,體例亦不整齊。時而用桓管問答,時而用管子曰,時而直引他書,時而用問答而又不著問答者之人名,時而用直敘法。似係由許多不同資料雜協而成。
齊桓公問於管子曰:自燧人以來,其大會可得而聞乎〔一〕?
管子對曰:燧人以來,未有不以輕重為天下也。共工之王〔二〕,水處什之七,陸處什之三,乘天勢以隘制〔三〕天下。至於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四〕,不利其器,燒山林,破增藪〔五〕,焚沛澤〔六〕,逐禽獸,實以益人〔七〕,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至於堯舜之王,所以化海內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貴江漢之珠。其勝禽獸之仇,以大夫隨之〔》:橧,本又作增。是其證。《家語。問禮。注》:聚柴為橧。《廣雅?釋獸》:橧,圈也。即其義。元材案:此謂破壞禽獸所棲息之處,猶言覆巢矣。
〔六〕尹注云:沛,大澤也。一說水草兼處曰沛。何如璋云:沛澤,謂澤中草棘叢生者。《風俗通》:沛澤者草木之蔽茂,禽獸之所匿也。
〔七〕元材案:此益字當讀如隘,人指富商蓄賈。
實以隘人,即上文逃其爪牙,不利其器之意,皆《國蓄篇》所謂隘其利途者也。
〔》訓同。元材案:列,眾多,與諸字同義。列大夫即諸大夫。大夫有上、中、下之分,不僅指中大夫而言,尹說失之。
〔一四〕許維遹云:《詩.還篇》:並驅從兩肩兮。《毛傳》:從,逐也。親戚猶父母也。言若追逐父母之仇讎也。
〔一五〕聞一多云:此當作故。元材案:此者,是也。冕,冠也。此言人君但垂衣拱手於朝,即能戰勝猛獸於外。猶賈誼《
過秦論》之言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也。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萬人得受其流者,謂大夫既以市買虎豹之皮而散其邑粟財物,則凡人之從事於獵取猛獸者皆得以勞力受取其散出之邑粟財物也。堯舜之數猶言堯舜之計。堯舜亦假託之詞,非謂堯舜真有其事。尹注以為堯舜嘗用此數者失之。
桓公曰〔一〕: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何謂事名二?
對曰:天筴陽也,壤筴陰也〔二〕,此謂事名二。
何謂正名五〔三〕?
對曰:權也,衡也,規也,矩也,准也,此謂正名五〔四〕。其在色者,青黃白黑赤也。其在聲者,宮商羽徵角也。其在味者,酸辛鹹苦甘也。二五者童山竭澤〔五〕,人君以數制之。人〔六〕味者所以守民口也,聲者所以守民耳也,色者所以守民目也。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國,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勢,民失二五者亡其家。此國之至機也。謂之國機〔七〕。
〔一〕王念孫云:桓公曰當作管子曰。下文何謂事名二,何謂正名五,方是桓公語。張文虎云:桓公曰三字疑當在天下治下。元材案: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是古時成語,說已詳《山權數篇》。本篇著者對此語另有解釋,故特分別提出以相討論。王、張二氏說皆非。
〔二〕元材案:天筴壤筴,猶言天數地數。
〔三〕元材案:此又桓公問也。
〔四〕元材案:《漢書.律曆志》云: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其道如砥,以見准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旋見矩。……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圜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准。准正則平衡而鈞權矣。是為五則。規者所以規圜器械,令得其類也。矩者所以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規矩相須,陰陽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繩者上下端直,經緯四通也。准繩連體,權衡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所謂五則,與此處所謂正名五,內容全同。
〔五〕陳奐云:二五者下不應有童山竭澤四字。此四字疑在上文堯舜之王節中。《國准篇》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可證。俞樾云:案童山竭澤四字當在上文至於黃帝之王句下。《輕重戊》云:黃帝之王,童山竭澤。是其明證。何如璋云:童山竭澤四字乃上節黃帝之王下訓釋之文誤攙入者,宜刪。元材案:童山竭澤四字與此處上下文皆不相接,其為衍文無疑。但《國准》《輕重戊》兩篇此四字亦所屬不同,可見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上已言之。似不可隨意移動。
〔六〕陳奐云:下人字衍。俞樾云:人君以數制之人句,不可通,疑下人字衍文也。此文本云: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國,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勢,民失二五者亡其家。至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當在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之上。如此則文義俱順矣。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又遠承事名二、正名五而言,下接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國。今於中間又錯入
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則文不貫矣。幸其衍一人字,知以數制之下本與人君相連。其跡未泯,尚可訂正。元材案:俞氏此一大段議論,全從人君以數制之人之下一人字出發。實則下人字應屬下讀,乃夫字之誤。如此,則文從字順,毫不滯礙矣。人君以數制之,即《山權數篇》所謂以數行之意,謂當以輕重之筴管制之也。
〔七〕張佩綸云:案此節當與《山權數》國戒節參訂。彼篇國機君道人心為三端。其後僅有君道度法人心禁繆,而國機乃見於此。此篇事名二、正名五兩端。正名有聲味色三語疏解,而事名無之。彼篇乃有穀智二句承之,而此之謂事名二又見於彼,其為一節無疑。元材案:天筴陽也,壤筴陰也二語,即是對事名二之疏解,何得云無?本書各篇同文異字之處不一而足,既非互相攙雜,又非完全抄襲,而是借以各自發揮其所有關於輕重之筴之主張。此種現象,正足以說明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若必一一為之以意釐定,則原文之可讀者殆無幾何矣。機,機要。國機,治理國家之機要。
輕重之法〔一〕曰:自言能為司馬不能為司馬者,殺其身以舋其鼓〔二〕。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三〕,殺其身以舋其鼓。自言能為官不能為官者,?以為門父〔四〕。故無敢姦能誣祿〔五〕至於君者矣。故相任寅為官都重門擊柝不能去亦隨之以法〔六〕。
〔一〕元材案:輕重之法謂輕重之家所立之法典也。《史記.齊太公世家.索隱》云:管子有《理人輕重之法》七篇。此處明標輕重之法曰云云,當與所謂《理人輕重之法》有關。惟不知所謂七篇者,究在輕重十九篇之內,抑在其外耳。
〔二〕元材案:司馬,《漢書.百官公卿表》應劭注云:主武也。諸武官亦以為號。舋即釁字。釁鼓釁社,謂殺人以祭,以血涂鼓與社也。《左成三年傳》:知瑩曰: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為俘馘。執事不以釁鼓,使歸即戮,君之惠也。《僖三十三年傳》:秦孟明曰:不以纍臣釁鼓。杜注:殺人以血涂鼓,謂之釁鼓。此釁鼓之義也。《管子.小問篇》云:桓公踐位,令釁社塞禱。尹注云:殺生以血澆落於社曰釁社。《公羊僖十九年傳》:邾婁人執鄫子用之。惡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奈何?蓋叩其鼻以血社也。《穀梁傳》血社作衈社。范注:衈,釁也。此釁社之義也。
〔三〕許維遹云:據上文例,兩能治田土均當作能為治土。治土即司徒。古彝器銘司徒多作●土。治、●古為一字。土、社古亦為一字。司徒之職兼土地人民社稷。殺司徒以釁社,正其職責所在耳。郭沫若云:能治田土兩田字當為申字之誤,申土即司徒也。齊有申田之官,《立政篇》誤申為由,此則誤申為田,蓋校者不解申土之義,而以意改之。《
山至數篇》泰夏賦穀以市●,民皆受上穀以治田土。殆即校改者之所本。元材案:《荀子.王制篇》論序官,計有宰爵、司徒、司馬、大師、司空、治田、虞師、鄉師、工師、傴巫跛擊、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名義。又言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數,而
治田之事,則為相高下,視肥墝,序五種,省農功,謹畜藏,以時順修,使農夫樸力而寡能。可見司徒與治田不僅各為一官,而且職權亦不一致。又《管子.小匡篇》亦有?戚為田及
墾草入邑,辟土聚粟多眾,盡地之利,臣不如?戚,請立為大司田之文。本書治田土凡二見,皆指農事而言,與《荀子》治田及《管子.小匡》為田、大司田意義全同。惟《山至數篇》之治田土,乃指農民而言,此則指主管治田土之農官而言,微有差異耳。二氏說皆非。
〔四〕張佩綸云:?當為刖,字之誤也。《周禮.秋官.司刑》:刖者使守門。元材案:張說是也。門父,守門之隸也。古代對犯法者或俘虜,多刖其足以為守門之隸。《左傳》鬻拳自刖,楚人以為大閽,又吾君以韓起為閽,注:刖足使守門也,又吳王獲楚人,刖之使為閽,皆其例也。又案門父以上為輕重之法之原文,以下乃著者所推廣之意見。
〔五〕元材案:姦能誣祿,疑當作誣能姦祿。《荀子.君道篇》云:臣不能而誣能。王先謙注云:誣能,自以為能。《
大略篇》曰:不能而居之,誣也。又《韓非子.二柄篇》云:
君見好則群臣誣能。《八姦篇》云:是以賢者不誣能以事其主。《管子.乘馬篇》云:君舉事,臣不敢誣其所不能。又《法法篇》誣能一詞凡五見。《鹽鐵論.刺復篇》亦云:將多飾文誣能以亂實耶?何賢士之難睹也。皆作誣能,即其證。姦祿即干祿。《管子.法法篇》云:明主不以爵祿私所愛,忠臣不誣能以干爵祿。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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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章
張佩綸云:此篇皆泛言輕重之筴,與輕重諸篇雜糅重複,未測篇名揆度之義。……或曰:輕重以甲乙分篇,不應至庚篇而止,此必癸篇也。癸訓揆度,故篇名揆度而大名曰輕重癸。淺人以辛、壬并亡,而《漢志》之處甚多,不必移彼補此。兩氏說皆非。
提要:全文共分十六段,每段討論一個問題。段與段間毫無聯系,體例亦不整齊。時而用桓管問答,時而用管子曰,時而直引他書,時而用問答而又不著問答者之人名,時而用直敘法。似係由許多不同資料雜協而成。
齊桓公問於管子曰:自燧人以來,其大會可得而聞乎〔一〕?
管子對曰:燧人以來,未有不以輕重為天下也。共工之王〔二〕,水處什之七,陸處什之三,乘天勢以隘制〔三〕天下。至於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四〕,不利其器,燒山林,破增藪〔五〕,焚沛澤〔六〕,逐禽獸,實以益人〔七〕,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至於堯舜之王,所以化海內者,北用禺氏之玉,南貴江漢之珠。其勝禽獸之仇,以大夫隨之〔》:橧,本又作增。是其證。《家語。問禮。注》:聚柴為橧。《廣雅?釋獸》:橧,圈也。即其義。元材案:此謂破壞禽獸所棲息之處,猶言覆巢矣。
〔六〕尹注云:沛,大澤也。一說水草兼處曰沛。何如璋云:沛澤,謂澤中草棘叢生者。《風俗通》:沛澤者草木之蔽茂,禽獸之所匿也。
〔七〕元材案:此益字當讀如隘,人指富商蓄賈。
實以隘人,即上文逃其爪牙,不利其器之意,皆《國蓄篇》所謂隘其利途者也。
〔》訓同。元材案:列,眾多,與諸字同義。列大夫即諸大夫。大夫有上、中、下之分,不僅指中大夫而言,尹說失之。
〔一四〕許維遹云:《詩.還篇》:並驅從兩肩兮。《毛傳》:從,逐也。親戚猶父母也。言若追逐父母之仇讎也。
〔一五〕聞一多云:此當作故。元材案:此者,是也。冕,冠也。此言人君但垂衣拱手於朝,即能戰勝猛獸於外。猶賈誼《
過秦論》之言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也。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萬人得受其流者,謂大夫既以市買虎豹之皮而散其邑粟財物,則凡人之從事於獵取猛獸者皆得以勞力受取其散出之邑粟財物也。堯舜之數猶言堯舜之計。堯舜亦假託之詞,非謂堯舜真有其事。尹注以為堯舜嘗用此數者失之。
桓公曰〔一〕: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何謂事名二?
對曰:天筴陽也,壤筴陰也〔二〕,此謂事名二。
何謂正名五〔三〕?
對曰:權也,衡也,規也,矩也,准也,此謂正名五〔四〕。其在色者,青黃白黑赤也。其在聲者,宮商羽徵角也。其在味者,酸辛鹹苦甘也。二五者童山竭澤〔五〕,人君以數制之。人〔六〕味者所以守民口也,聲者所以守民耳也,色者所以守民目也。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國,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勢,民失二五者亡其家。此國之至機也。謂之國機〔七〕。
〔一〕王念孫云:桓公曰當作管子曰。下文何謂事名二,何謂正名五,方是桓公語。張文虎云:桓公曰三字疑當在天下治下。元材案: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是古時成語,說已詳《山權數篇》。本篇著者對此語另有解釋,故特分別提出以相討論。王、張二氏說皆非。
〔二〕元材案:天筴壤筴,猶言天數地數。
〔三〕元材案:此又桓公問也。
〔四〕元材案:《漢書.律曆志》云: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其道如砥,以見准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旋見矩。……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圜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准。准正則平衡而鈞權矣。是為五則。規者所以規圜器械,令得其類也。矩者所以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規矩相須,陰陽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繩者上下端直,經緯四通也。准繩連體,權衡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所謂五則,與此處所謂正名五,內容全同。
〔五〕陳奐云:二五者下不應有童山竭澤四字。此四字疑在上文堯舜之王節中。《國准篇》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可證。俞樾云:案童山竭澤四字當在上文至於黃帝之王句下。《輕重戊》云:黃帝之王,童山竭澤。是其明證。何如璋云:童山竭澤四字乃上節黃帝之王下訓釋之文誤攙入者,宜刪。元材案:童山竭澤四字與此處上下文皆不相接,其為衍文無疑。但《國准》《輕重戊》兩篇此四字亦所屬不同,可見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上已言之。似不可隨意移動。
〔六〕陳奐云:下人字衍。俞樾云:人君以數制之人句,不可通,疑下人字衍文也。此文本云: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國,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勢,民失二五者亡其家。至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當在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之上。如此則文義俱順矣。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又遠承事名二、正名五而言,下接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國。今於中間又錯入
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則文不貫矣。幸其衍一人字,知以數制之下本與人君相連。其跡未泯,尚可訂正。元材案:俞氏此一大段議論,全從人君以數制之人之下一人字出發。實則下人字應屬下讀,乃夫字之誤。如此,則文從字順,毫不滯礙矣。人君以數制之,即《山權數篇》所謂以數行之意,謂當以輕重之筴管制之也。
〔七〕張佩綸云:案此節當與《山權數》國戒節參訂。彼篇國機君道人心為三端。其後僅有君道度法人心禁繆,而國機乃見於此。此篇事名二、正名五兩端。正名有聲味色三語疏解,而事名無之。彼篇乃有穀智二句承之,而此之謂事名二又見於彼,其為一節無疑。元材案:天筴陽也,壤筴陰也二語,即是對事名二之疏解,何得云無?本書各篇同文異字之處不一而足,既非互相攙雜,又非完全抄襲,而是借以各自發揮其所有關於輕重之筴之主張。此種現象,正足以說明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若必一一為之以意釐定,則原文之可讀者殆無幾何矣。機,機要。國機,治理國家之機要。
輕重之法〔一〕曰:自言能為司馬不能為司馬者,殺其身以舋其鼓〔二〕。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三〕,殺其身以舋其鼓。自言能為官不能為官者,?以為門父〔四〕。故無敢姦能誣祿〔五〕至於君者矣。故相任寅為官都重門擊柝不能去亦隨之以法〔六〕。
〔一〕元材案:輕重之法謂輕重之家所立之法典也。《史記.齊太公世家.索隱》云:管子有《理人輕重之法》七篇。此處明標輕重之法曰云云,當與所謂《理人輕重之法》有關。惟不知所謂七篇者,究在輕重十九篇之內,抑在其外耳。
〔二〕元材案:司馬,《漢書.百官公卿表》應劭注云:主武也。諸武官亦以為號。舋即釁字。釁鼓釁社,謂殺人以祭,以血涂鼓與社也。《左成三年傳》:知瑩曰: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為俘馘。執事不以釁鼓,使歸即戮,君之惠也。《僖三十三年傳》:秦孟明曰:不以纍臣釁鼓。杜注:殺人以血涂鼓,謂之釁鼓。此釁鼓之義也。《管子.小問篇》云:桓公踐位,令釁社塞禱。尹注云:殺生以血澆落於社曰釁社。《公羊僖十九年傳》:邾婁人執鄫子用之。惡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奈何?蓋叩其鼻以血社也。《穀梁傳》血社作衈社。范注:衈,釁也。此釁社之義也。
〔三〕許維遹云:據上文例,兩能治田土均當作能為治土。治土即司徒。古彝器銘司徒多作●土。治、●古為一字。土、社古亦為一字。司徒之職兼土地人民社稷。殺司徒以釁社,正其職責所在耳。郭沫若云:能治田土兩田字當為申字之誤,申土即司徒也。齊有申田之官,《立政篇》誤申為由,此則誤申為田,蓋校者不解申土之義,而以意改之。《
山至數篇》泰夏賦穀以市●,民皆受上穀以治田土。殆即校改者之所本。元材案:《荀子.王制篇》論序官,計有宰爵、司徒、司馬、大師、司空、治田、虞師、鄉師、工師、傴巫跛擊、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名義。又言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數,而
治田之事,則為相高下,視肥墝,序五種,省農功,謹畜藏,以時順修,使農夫樸力而寡能。可見司徒與治田不僅各為一官,而且職權亦不一致。又《管子.小匡篇》亦有?戚為田及
墾草入邑,辟土聚粟多眾,盡地之利,臣不如?戚,請立為大司田之文。本書治田土凡二見,皆指農事而言,與《荀子》治田及《管子.小匡》為田、大司田意義全同。惟《山至數篇》之治田土,乃指農民而言,此則指主管治田土之農官而言,微有差異耳。二氏說皆非。
〔四〕張佩綸云:?當為刖,字之誤也。《周禮.秋官.司刑》:刖者使守門。元材案:張說是也。門父,守門之隸也。古代對犯法者或俘虜,多刖其足以為守門之隸。《左傳》鬻拳自刖,楚人以為大閽,又吾君以韓起為閽,注:刖足使守門也,又吳王獲楚人,刖之使為閽,皆其例也。又案門父以上為輕重之法之原文,以下乃著者所推廣之意見。
〔五〕元材案:姦能誣祿,疑當作誣能姦祿。《荀子.君道篇》云:臣不能而誣能。王先謙注云:誣能,自以為能。《
大略篇》曰:不能而居之,誣也。又《韓非子.二柄篇》云:
君見好則群臣誣能。《八姦篇》云:是以賢者不誣能以事其主。《管子.乘馬篇》云:君舉事,臣不敢誣其所不能。又《法法篇》誣能一詞凡五見。《鹽鐵論.刺復篇》亦云:將多飾文誣能以亂實耶?何賢士之難睹也。皆作誣能,即其證。姦祿即干祿。《管子.法法篇》云:明主不以爵祿私所愛,忠臣不誣能以干爵祿。是也。
第 98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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