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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 78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78 章

    〔二一〕郭沫若云:數當是教之誤。上文管子曰,非數也。桓公曰,何謂非數,兩數字亦同是教字之誤。均承

    泰奢教我曰而言。元材案:此說可商。數字乃本書各篇習用之專門術語,說已詳《巨(筴)乘馬篇》。泰奢之數,與《地數篇》武王之數,《揆度篇》堯舜之數,神農之數,及《

    國準篇》五家之數句例全同。此乃緊承上文事之至數與何謂至數兩數字而言。蓋桓公認為泰奢所教乃所謂事之至數,而管子則認為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只能謂為定壤之數而不能稱為至數,故曰非數。非數者,猶《鹽鐵論.擊之篇》及《西域篇》之言非計也。若改為教字,則不僅所答非所問,而且與全書文風亦不符合矣。

    桓公又問管子曰:佚田〔一〕謂寡人曰:善者〔二〕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三〕。何不因諸侯權以〔四〕制天下?

    管子對曰:佚田之言非也。彼善為國者,壤辟〔五〕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且無委致圍,城肥致衝〔六〕。夫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佚田之言非也。

    管子曰〔七〕:歲藏一,十年而十也。歲藏二,五年而十也。穀十而守五,綈素〔,彼以微與顯對文,蓋皆指嚴守機密與不嚴守機密而言。諸氏說皆失之。

    〔一三〕元材案:歐當作敺。《漢書.韓信傳》:經所謂敺市人而戰之也。師古注云:敺與驅同。忽入市廛而敺取其人令戰,言非素所練習。敺眾,義與此同。

    〔一四〕豬飼彥博云:十當作六,不然,上文缺四勝。安井衡云:十,猶全也。言十勝無一敗者,藏穀中盡有之。張佩綸云:十勝只言六勝。案《樞言篇》七勝,與此大同小異。疑十當作七,挩去一句耳。此駁佚田因諸侯之說。于鬯云:此十字當誤,否則上文有脫。郭沫若云:此言富勝貧,勇勝怯,智勝愚,微勝不微,有義勝無義,練士勝敺眾,凡十勝者盡有之。僅舉六勝而統之以十。《樞言篇》眾勝寡,疾勝徐,勇勝怯,智勝愚,善勝惡,有義勝無義,有天道勝無天道,凡此七勝者貴眾。兩文互有出入,合計之則恰是十勝之數。蓋本作眾勝寡,富勝貧,疾勝徐,勇勝怯,智勝愚,微勝不微,善勝惡,有義勝無義,有天道勝無天道,練士勝敺眾。微乃周密之意。十勝既備,則本篇奪其四,《樞言》奪其三。《樞言》七勝乃十勝之訛。古文七作●,十作十,僅縱橫畫有長短之別,極易互訛。元材案:除郭引《樞言篇》外,《管子.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亦有與此相類之文字。《七法篇》云:是故以眾擊寡,以治擊亂,以富擊貧,以能擊不能,以教卒擊敺眾白徒,故十戰十勝,百戰百勝。《王兵篇》云:夫以治擊亂,以富擊貧,以能擊不能,以教士擊敺民,此十戰十勝之道。(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釋文》。下同。)此謂國有十年之蓄,則富力雄厚,一切勝利條件皆盡有之矣。《漢書.食貨志》賈誼所謂

    苟粟多而財有餘,何為而不成?以攻則取,以守則固,以戰則勝,懷敵附遠,何招而不至。義與此同。共止六勝而曰十勝者,舉其大數而言,亦猶《七法篇》共止五勝,《王兵篇》亦止四勝,而或曰十戰十勝,百戰百勝,或曰此十戰十勝之道也。本書與《管子》其他各篇並不是一個思想體系,不能據彼改此,更不能挹彼注茲。以上諸說均太迂!

    〔一五〕元材案:發如風雨四句又見《輕重甲篇》。此蓋軍事家常用語。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云:動如雷電,起如飛鳥,往如風雨,莫當其前,莫害其後,獨出獨入,莫能禁止。《管子.七法篇》云:故舉之如飛鳥,動之如雷電,發之如風雨。莫當其前,莫害其後。獨出獨入,莫能禁圉。《幼官篇》云:說行如風雨,發如雷電。又《淮南.兵略篇》云:卒如雷霆,疾如風雨。若從地出,若從天下。獨出獨入,莫能應圉。凡皆以描繪國力之強大無敵而已。

    〔一六〕丁士涵云:待當為恃。不恃權與,正與上文桓公曰何不因諸侯權以制天下相對。因,依也。恃,亦依也。二字同義。元材案:此語又見《管子.七法篇》、《幼官篇》及銀雀山出土《王兵篇》。《七法篇》待作恃。《幼官篇》及《王兵篇》皆作待,待字不誤。

    管子輕重五──海王

    元材案:海王當作山海王。山海二字,乃漢人言財政經濟者通用術語。《鹽鐵論》中即有十七見之多。本篇中屢以山、海並稱。又前半言鹽,後半言鐵。鹽者海所出,鐵者山所出。正與《史記.平準書》所謂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用區區之齊顯成霸名及《鹽鐵論.輕重篇》文學所謂管仲設九府徼山海之傳說相符合。王即《輕重甲篇》故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之王,謂以壟斷山海之利權而王天下也。尹註釋海王為以負海之利而王其業者非。

    提要:本文共分四段。第一段,從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籍於台雉(榭)至惟官山海為可耳,論籍於台雉(榭)等四籍之危害性並提出官山海之主張。第二段從桓公曰何謂官山海至

    人無以避此者數也,論正鹽筴──鹽專賣政策之利。第三段從今鐵官之數曰至無不服籍者,論鐵器專賣政策之利。第四段即最後一段,論人用之數──即本國無山海因人之山海之筴。全文用桓管互相問答,一氣呵成。與《揆度》及《輕重甲、乙》等篇之用許多不相聯系的短篇雜協而成者完全不同。

    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藉〔一〕於臺雉〔二〕,何如?

    管子對曰:此毀成也〔三〕。

    吾欲籍於樹木〔四〕。

    管子對曰:此伐生也〔五〕。

    吾欲籍於六畜〔六〕。

    管子對曰:此殺生也〔七〕。

    吾欲籍於人,何如〔八〕?

    管子對曰:此隱情也〔九〕。

    桓公曰:然則吾何以為國?

    管子對曰:唯官山海〔一0〕為可耳。

    〔一〕姚永概云:藉當從下文一例作籍。下同。郭沫若云:

    此篇起處與《輕重甲篇》第六節之起處及《國蓄篇》文大同小異,足見乃一人所依託。元材案:姚說是也,郭說可商。本篇及《輕重甲篇》與《國蓄篇》均有此一段文字,但三篇中除字句上有異同外,其最大之分歧,即本篇與《甲篇》皆無田畝與正戶二籍而另有樹木一籍,《國蓄篇》則反是。此蓋由於三篇作者對於是否征收田畝稅之一問題,各有其不同之主張。當於《國蓄篇》詳論之。

    〔二〕王引之云:臺為宮室之名,雉乃築牆之度。臺、雉二字意義不倫。雉蓋●之訛也。●與射同,即榭字之假借。《乘馬數》、《

    事語》、《地數》、《輕重甲》諸篇言臺榭者屢矣,則此亦當然。《

    爾雅》曰:闍謂之臺,有木者謂之榭。元材案:此說是也。籍於臺榭,與《國蓄篇》之以室廡籍,《輕重甲篇》之籍於室屋,均指房屋稅而言,蓋猶後世之房捐。龐樹典以臺雉為磚瓦,穿鑿可哂!

    〔三〕元材案:毀成,《國蓄篇》及《輕重甲篇》同。尹注《國蓄篇》云:是使人毀壞廬室。安井衡云:人苦暴斂,則將毀臺。尹桐陽云:屋成而毀之以圖免稅。

    〔四〕元材案:此又桓公問也。下仿此。籍於樹木,《輕重甲篇》同,《國蓄篇》無。蓋猶後世之森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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