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 77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77 章
〔二〕龐樹典云:郡衍文。齊桓時未聞有郡。《管子》中之郡縣皆戰國時人語。此篇為當日原文,必無郡字。此郡字為唐宋人寫者妄增。《巨乘馬篇》謂遠近之縣里邑,《山國軌篇》縣有軌、某縣之人若干,及鄰縣、百縣,皆無郡字。可證。元材案:本書中言郡者不一而足。除此處外,《山至數篇》云: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里邑。又曰:不以時守郡為無與。可見以郡縣並稱,正是本書成於秦統一以後之又一旁證。不得謂為唐宋時人所妄增也。
〔三〕陳奐云:臾,古腴字。上臾之壤猶膏腴之地耳。元材案:古本、劉本、朱本即均作腴。
〔四〕元材案:《漢書.食貨志》或用輕錢,百加若干,顏師古注云:若干,且設數之言也。干猶箇也。謂當如此箇數耳。又《賈誼傳》令齊趙楚各為若干國,顏師古注云:若干,豫設數也。王先謙《補注》引王鳴盛曰:凡數之不可知而約略舉之,或其文太繁而撮舉之者曰若干。今人猶然。今案本書言若干二字之處甚多,皆作未定數講,猶言多少也。
〔五〕陳奐云:間猶中也。元材案:間壤,《山國軌篇》作
間田,又作中田。
〔六〕元材案: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即《國語.齊語》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之意。壤即地,籍即征也。又》呂氏春秋.季秋覽》云: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以遠近土地相宜為度。義與此同。
〔七〕王念孫云:下樂上上當有而字。
〔已亡,其內容如何,實無能推測而知。且《巨(筴)乘馬篇》請問乘馬一語,乘馬上脫筴字,是彼處之問乘馬,乃為問筴乘馬,與此《問乘馬》亦無干。二氏乃必自作聰明,強為臆斷,殆與多聞闕疑之義不符矣。石一參《管子今銓》第三卷《
乘馬九府問答》中,則逕取《山至數篇》桓公請問幣乘馬一段替補,謂恰與《乘馬數篇》文義相承。尤非。
管子輕重四──事語
張佩綸云:《戰國策.劉向別錄》:中書本號或曰《國策》,或曰《短長》,或曰《事語》。此篇亦名《事語》。疑子政校中秘書時,以《事語》之述六國時事近於《國策》者入《國策》,而其述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其為戰國游士依託管子無疑。又云:此篇必不止二節。《山至數篇》之梁聚、請士、特命我曰三節,《輕重乙》之衡謂寡人曰一節,均當以類錄入。蓋後人強分之以足篇數,愈雜糅不可讀矣。元材案:本書所述,雖以齊桓、管仲為問答之主體,然只是著者假託之詞,與齊桓時事初無關係,予在《巨(筴)乘馬篇》已詳論之。即如張氏所云以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然本書各篇之假託齊桓時事者,實不止張氏所舉數節為然,乃僅此篇可名為《事語》,不知張氏又將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體例本不如後世之謹嚴。節數多寡,原無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長短不一。《論語》、《孟子》及諸子書莫不皆然。若必一一為之補訂,則古籍之可議者,不止《管子輕重篇》一書而已!至本書之篇名取義,或以篇首所見之字為題,如《巨(筴)乘馬》、《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地數》、《國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內容為題,如《乘馬數》、《山至數》、《揆度》等是。或以干支為題,如《輕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問事之至數,故即以《事語》為題,蓋亦屬於第一類。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戰國策》之一名《事語》,遂疑此篇為《戰國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論泰奢之數不可用於
危隘之國。第二段論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觀點亦不合,其理由為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兩段皆以積蓄為中心。前者謂非有積蓄、積財,不可以用人、勸下。後者謂國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勝之權。
桓公問管子曰:事之至數〔一〕可聞乎?
管子對曰:何謂至數〔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蓋〔四〕不修,衣服不眾,則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禮不致牲〔六〕,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則六畜不育。非高其臺榭,美其宮室,則群材不散。〔》:計也。至數即善計。猶《鹽鐵論.本議篇》之言長策,《非鞅篇》之言巨計,《利議篇》之言異策或奇計,《誅秦篇》之言至計矣。
〔二〕張佩綸云:此三句乃《山至數》篇首。何謂至數亦當是桓公問辭。元材案:此說非是。本書所討論者,只是一個財政經濟問題。反復申述,不離其宗。故各篇同文之處不一而足。必如張氏說,言至數者應歸之《山至數》。則《地數篇》及《輕重甲篇》之論煮鹽,與《輕重乙篇》之論鼓鐵,皆應歸之《海王篇》。一切言積蓄者皆應歸之《國蓄篇》。而其它同文之處,亦應一一為之分別重新釐定而後可矣。至何謂至數,明是管子語,乃亦必強定為桓公之辭。然則上文事之至數可聞乎,又是何人問語耶?
〔三〕何如璋云:所謂秦奢者,不必實有其人,桓公設為問難以明輕重之數。下文佚田之類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
秦。後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實有其人也。作秦乃誤字。元材案:兩氏說皆是也。
〔四〕元材案:帷蓋二字又見《輕重丁篇》。《禮.檀弓》:敝帷不棄,為埋馬也。敝蓋不棄,為埋狗也。帷,車帷。蓋,車蓋。二者皆紡織物,乃女工生產品。
〔五〕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謂女工生產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猶言女工生產不發達。
〔六〕豬飼彥博云:不當作必。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當依豬飼說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級。《國語.楚語》:諸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但對太牢少牢之解釋,歷來說者不一。《大戴記.曾子天圓》: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說也。又《公羊》桓。郭沫若云:自定壤之數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別篇脫簡羼入於此,故所答非所問。又曰:自農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傷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馬篇》別本脫簡。故所答非所問。又云:此定壤之數也以下至不為君憂五十三字,乃《輕重乙篇》別本脫簡,羼入於此。當刪。元材案:本篇與《輕重》各篇及其他古書同文之處甚多。如必一一認為是別本脫簡而刪之,則豈復能成文耶?蓋原文共分二節。從此定壤之數也至不為君憂為第一節,乃說明地制壹定之國,財穀雖以奢侈而流通於民間,然政府猶得以號令之徐疾,就其有餘不足者準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數。從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國為第二節,乃說明若在壤狹之國,則一切財穀非絕對由封建國家管制而獨佔之,使其力歸於上功歸於府,便有稅於天下而吾民常為天下虜(《地數篇》語)之危險,故曰非數。一問一答,段落分明,既無脫文,亦非錯簡。似不可刪。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國軌篇》某鄉女勝事者終歲績,其功業若干之功業。此處指緝績徽織等生產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積指五穀,承農夫寒耕暑芸,力歸於上而言。積財指女工生產品,承女勤於緝績徽織,功歸於府而言。前者俸祿所出,故曰非有蓄積,不可以用人;後者賞賜所出,故曰非有積財,無以勸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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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章
〔二〕龐樹典云:郡衍文。齊桓時未聞有郡。《管子》中之郡縣皆戰國時人語。此篇為當日原文,必無郡字。此郡字為唐宋人寫者妄增。《巨乘馬篇》謂遠近之縣里邑,《山國軌篇》縣有軌、某縣之人若干,及鄰縣、百縣,皆無郡字。可證。元材案:本書中言郡者不一而足。除此處外,《山至數篇》云: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里邑。又曰:不以時守郡為無與。可見以郡縣並稱,正是本書成於秦統一以後之又一旁證。不得謂為唐宋時人所妄增也。
〔三〕陳奐云:臾,古腴字。上臾之壤猶膏腴之地耳。元材案:古本、劉本、朱本即均作腴。
〔四〕元材案:《漢書.食貨志》或用輕錢,百加若干,顏師古注云:若干,且設數之言也。干猶箇也。謂當如此箇數耳。又《賈誼傳》令齊趙楚各為若干國,顏師古注云:若干,豫設數也。王先謙《補注》引王鳴盛曰:凡數之不可知而約略舉之,或其文太繁而撮舉之者曰若干。今人猶然。今案本書言若干二字之處甚多,皆作未定數講,猶言多少也。
〔五〕陳奐云:間猶中也。元材案:間壤,《山國軌篇》作
間田,又作中田。
〔六〕元材案: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即《國語.齊語》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之意。壤即地,籍即征也。又》呂氏春秋.季秋覽》云: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以遠近土地相宜為度。義與此同。
〔七〕王念孫云:下樂上上當有而字。
〔已亡,其內容如何,實無能推測而知。且《巨(筴)乘馬篇》請問乘馬一語,乘馬上脫筴字,是彼處之問乘馬,乃為問筴乘馬,與此《問乘馬》亦無干。二氏乃必自作聰明,強為臆斷,殆與多聞闕疑之義不符矣。石一參《管子今銓》第三卷《
乘馬九府問答》中,則逕取《山至數篇》桓公請問幣乘馬一段替補,謂恰與《乘馬數篇》文義相承。尤非。
管子輕重四──事語
張佩綸云:《戰國策.劉向別錄》:中書本號或曰《國策》,或曰《短長》,或曰《事語》。此篇亦名《事語》。疑子政校中秘書時,以《事語》之述六國時事近於《國策》者入《國策》,而其述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其為戰國游士依託管子無疑。又云:此篇必不止二節。《山至數篇》之梁聚、請士、特命我曰三節,《輕重乙》之衡謂寡人曰一節,均當以類錄入。蓋後人強分之以足篇數,愈雜糅不可讀矣。元材案:本書所述,雖以齊桓、管仲為問答之主體,然只是著者假託之詞,與齊桓時事初無關係,予在《巨(筴)乘馬篇》已詳論之。即如張氏所云以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然本書各篇之假託齊桓時事者,實不止張氏所舉數節為然,乃僅此篇可名為《事語》,不知張氏又將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體例本不如後世之謹嚴。節數多寡,原無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長短不一。《論語》、《孟子》及諸子書莫不皆然。若必一一為之補訂,則古籍之可議者,不止《管子輕重篇》一書而已!至本書之篇名取義,或以篇首所見之字為題,如《巨(筴)乘馬》、《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地數》、《國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內容為題,如《乘馬數》、《山至數》、《揆度》等是。或以干支為題,如《輕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問事之至數,故即以《事語》為題,蓋亦屬於第一類。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戰國策》之一名《事語》,遂疑此篇為《戰國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論泰奢之數不可用於
危隘之國。第二段論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觀點亦不合,其理由為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兩段皆以積蓄為中心。前者謂非有積蓄、積財,不可以用人、勸下。後者謂國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勝之權。
桓公問管子曰:事之至數〔一〕可聞乎?
管子對曰:何謂至數〔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蓋〔四〕不修,衣服不眾,則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禮不致牲〔六〕,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則六畜不育。非高其臺榭,美其宮室,則群材不散。〔》:計也。至數即善計。猶《鹽鐵論.本議篇》之言長策,《非鞅篇》之言巨計,《利議篇》之言異策或奇計,《誅秦篇》之言至計矣。
〔二〕張佩綸云:此三句乃《山至數》篇首。何謂至數亦當是桓公問辭。元材案:此說非是。本書所討論者,只是一個財政經濟問題。反復申述,不離其宗。故各篇同文之處不一而足。必如張氏說,言至數者應歸之《山至數》。則《地數篇》及《輕重甲篇》之論煮鹽,與《輕重乙篇》之論鼓鐵,皆應歸之《海王篇》。一切言積蓄者皆應歸之《國蓄篇》。而其它同文之處,亦應一一為之分別重新釐定而後可矣。至何謂至數,明是管子語,乃亦必強定為桓公之辭。然則上文事之至數可聞乎,又是何人問語耶?
〔三〕何如璋云:所謂秦奢者,不必實有其人,桓公設為問難以明輕重之數。下文佚田之類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
秦。後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實有其人也。作秦乃誤字。元材案:兩氏說皆是也。
〔四〕元材案:帷蓋二字又見《輕重丁篇》。《禮.檀弓》:敝帷不棄,為埋馬也。敝蓋不棄,為埋狗也。帷,車帷。蓋,車蓋。二者皆紡織物,乃女工生產品。
〔五〕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謂女工生產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猶言女工生產不發達。
〔六〕豬飼彥博云:不當作必。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當依豬飼說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級。《國語.楚語》:諸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但對太牢少牢之解釋,歷來說者不一。《大戴記.曾子天圓》: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說也。又《公羊》桓。郭沫若云:自定壤之數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別篇脫簡羼入於此,故所答非所問。又曰:自農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傷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馬篇》別本脫簡。故所答非所問。又云:此定壤之數也以下至不為君憂五十三字,乃《輕重乙篇》別本脫簡,羼入於此。當刪。元材案:本篇與《輕重》各篇及其他古書同文之處甚多。如必一一認為是別本脫簡而刪之,則豈復能成文耶?蓋原文共分二節。從此定壤之數也至不為君憂為第一節,乃說明地制壹定之國,財穀雖以奢侈而流通於民間,然政府猶得以號令之徐疾,就其有餘不足者準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數。從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國為第二節,乃說明若在壤狹之國,則一切財穀非絕對由封建國家管制而獨佔之,使其力歸於上功歸於府,便有稅於天下而吾民常為天下虜(《地數篇》語)之危險,故曰非數。一問一答,段落分明,既無脫文,亦非錯簡。似不可刪。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國軌篇》某鄉女勝事者終歲績,其功業若干之功業。此處指緝績徽織等生產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積指五穀,承農夫寒耕暑芸,力歸於上而言。積財指女工生產品,承女勤於緝績徽織,功歸於府而言。前者俸祿所出,故曰非有蓄積,不可以用人;後者賞賜所出,故曰非有積財,無以勸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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