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 74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74 章
惟曲衡之數為可耳。是也。至此處兩衡字,與《輕重乙篇》衡謂寡人曰及《輕重丁篇》寡人多務,令衡籍吾國之富商蓄賈稱貸家以利吾貧萌之衡。則當作執行國衡即平準政策之職官或機關講。安井氏及龐氏說最為近之。惟此處之衡,應為漢官而非齊官。《史記.平準書》云:初大農管鹽鐵,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鹽鐵。及楊可告緡錢,上林財物眾,乃令水衡主上林。《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屬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廄、辨銅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長丞皆屬焉。可見此所謂衡者,非水衡都尉,即當為其屬官中之衡官。《
鹽鐵論.禁耕篇》云:縣官設衡立準,人從所欲。蓋即指此而言。丁、石、郭三氏說皆不可從。
〔二二〕元材案:籍,征斂。籍而無止,猶言賦斂無度。
〔二三〕安井衡云:民食不足,出什五之息以貸於富者,故云食什五之穀也。云君已稅九,則齊時稅什四矣。蓋此篇戰國間學管氏者所作,因其所見立說,非桓公時實稅什四也。張佩綸云:民食什五之穀,當作民食穀之十,則君已籍九。言十籍其九,民無餘食也。許維遹云:九與什相對比,不當有伍字。下文云:
國穀之●一切什九,亦以什九相對比。今本伍字蓋校者習見什伍連文而妄增之。聞一多云:伍疑當作一。君籍什之九,則民食什之一也。郭沫若云:十伍字不誤。《漢書.食貨志》引李悝云: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是民食已超過什五之數。但歲有豐歉,人有老弱,口有多少,李悝僅舉其平例,此亦約舉其成數而已。民所食僅及收入之半,而上除正稅外復賦籍其九,是民所食者遠不逮其收入十分之一也。元材案:民食什五之穀,可作兩種解釋。《漢書.食貨志》引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此謂佃農須繳納其收穫十分之五於地主,作為地租,故所自食者僅為十分之五。此一義也。又同上書引王莽下令云: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此謂農民於負擔封建國家賦稅之外,又須繳納地主田租,合而計之,實占其收穫什分之五。故所自食者亦只十分之五。此又一義也。此言穀失其時,而衡又籍而無止,人民所收穫者已有百分之五十為地主所掠奪以去,今又加上衡之所籍,是不啻人民收穫百分之九十,盡入於統治者階級之手中,故曰則君已籍九矣。諸氏說皆非。
〔二四〕豬飼彥博云:有、又同。衡、橫同。何如璋、李哲明說同。元材案:衡即上文君之衡籍而無止之衡。有衡當作衡有。有即又。幣即貨幣。謂衡對所籍之數,又要求以貨幣繳納。豬飼氏說失之。
〔二五〕元材案:暴即暴力。指人民不堪封建國家壓迫剝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對抗。謂之盜暴者,乃作者污蔑之詞。《乘馬數篇》作淫暴,義與此同。
〔二六〕元材案:隨之以暴之暴,與此盜暴之所起之
暴意義不同。後者指人民不堪封建國家壓迫剝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對抗。前者則謂封建國家利用其反動政權,以暴力對人民加以鎮壓。隨之以暴,《揆度篇》及《輕重甲篇》均作隨之以法,《
乘馬數篇》則作君行律度焉,律度即法。可見封建國家所謂之法,即暴力之代名詞,本書作者亦自承之矣。
〔二七〕元材案:內戰,謂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均以暴力相對待,無異於國內戰爭。《揆度篇》謂之內摲民,《輕重甲篇》謂之下艾民,義與此同。解詳各該篇。
桓公曰:善哉!
筴乘馬〔一〕之數〔二〕求〔三〕盡也。彼王者不奪民時〔四〕,故五穀興豐〔五〕。五穀興豐,則士輕祿,民簡賞〔六〕。彼善為國者,使農夫寒耕暑耘〔七〕,力歸於上,女勤於纖微而織歸於府者〔誤入者不計外,有作自然之理講者,如民無●賣子者數也(《
巨(筴)乘馬》)之類是也。有作數量講者,如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鐵官之數(《海王》)、而囷窌之數皆見於君矣(《輕重乙》)之類是也。有作計算講者,如阨之准數一上十,豐之筴數十去九(《山權數》),以冬至日始數四十六日冬盡而春始(《輕重己》)之類是也。又有作頻字或屢字講者,如數欺諸侯者無權與(《輕重甲》)之類是也。其餘則皆本書所習用之專門術語。此又可以分為下列三類:
(一)某數之類──如乘馬數(《乘馬數》)、至數(《事語》、《山至數》)、軌數(《山國軌》)、權數、教數、貢數(《山權數》)、會數、縣數(《山至數》)、地數(《地數》)、王數(《國准》)、《輕重丁》)、壤數(《輕重乙》)、衡數(《輕重乙》、《輕重丁》)、繆數(《輕重丁》)是。
(二)某人之數之類──如泰奢之數(《事語《)、
武王之數(《地數》)、堯舜之數(《揆度》)、神農之數(《揆度》)、五家之數(《國准》)是。
(三)某事之數之類──如筴乘馬之數(《巨(筴)乘馬》、《乘馬數》)、乘馬之數(《乘馬數》)、定壤之數(《事語》)、人用之數(《海王》)、四壤之數(《山國軌《)、行三權之數、守三權之數、廣狹之數、權柄之數、使君不迷妄之數(以上均《山權數》)、輕重之數(《山權數》、《揆度》、《輕重甲》、《輕重乙》)、行幣乘馬之數、守天下之數、准時五勢之數(《山至數》)、得失之數(《山權數》、《地數》)、貴糶之數、准衡之數(《地數》)、大准之數、財餘以滿不足之數、五官之數、國筴之數、亡國之數(以上均《揆度》)、為國之數(《輕重甲《)、曲衡之數、輕重高下之數(《輕重乙》)、九九之數(《輕重戊》)是。
在以上三類數字之中,有作筴字講者,如權數一作權筴(《山權數》),地數(《地數》)一作壤筴(《揆度》),通於高下輕重之數(《輕重乙》)一作通於高下徐疾之筴(《地數》)是也。有作道字講者,如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賀獻不足,為此有數乎(《輕重丁》)而在下文則作天子之養不足,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為此有道乎(同上)是也。亦有作法字講者,如《揆度篇》神農之數,《淮南?齊俗篇》則作神農之法是也。至各個數字之具體解釋,當依各該字所在篇中上下文文義以為決定,茲不先贅。此處筴乘馬之數及得筴乘馬之數之數字,則當作筴字或法字講。筴即計筴,法即法術或辦法。筴乘馬之數猶《史記?黥布傳》滕公之言籌策之計矣。
〔三〕安井衡云:求當為未字之誤。張佩綸云:此上管子未言筴乘馬,而桓公忽求盡筴乘馬之數,而後乃言何謂筴乘馬之數,錯脫顯然。郭沫若云: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穀失於時而言。
〔五〕戴望云:興豐二字不詞。興乃與字之誤。
與讀為舉。舉,皆也。後人不知與字之義,妄改為興耳。《山權數篇》萬物興豐,與此同誤。元材案:興豐二字又分見《山權數篇》及《地數篇》。《呂氏春秋?審時篇》云:及時之稼興。高注:興,昌也。又《詩.小雅》云:天保定爾,以莫不興。《箋》:興,盛也。《小雅》又云:在彼豐草。《
傳》:豐,茂也。興豐複詞,即昌大茂盛之意。《輕重乙篇》云: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也。或作興豐,或作豐滿,其義一也。戴說失之。
〔六〕元材案:士指戰士。輕,輕視。簡,《呂氏春秋.驕恣篇》高注:賤也。輕、簡皆不以為重之意。此與《山權數篇》則民簡其親而輕其過,皆以簡、輕為對文,句法相同。
〔七〕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五、《太平御覽》二十四引,
暑俱作熱。元材案:《事語篇》亦作暑。
〔未盡之意,謂僅僅作到不奪民時,而無筴以守之,則五穀興豐之結果,必將引起士民輕祿簡賞之心,反非封建國家之本意,不唯無益而且有害。此與《
地數篇》所謂夫本富而財物眾,不能守,則稅於天下。五穀興豐,吾賤而天下貴,則稅於天下。然則吾民常為天下虜矣及《輕重乙篇》所謂:昔者紀氏之國強本節用者,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也,四流而歸於天下。若是則紀氏其強本節用,適足以使其民穀盡而不能理,為天下虜。是以其國亡而身無所處。所持論點蓋全相同。故善為國者,於不奪民時之後,應立即運用所謂高下之筴,使農夫女工在不奪民時的條件之下,所有由耕織而得之生產品,均不得不大部分落入封建國家府庫之中,而毋令其流散於外。然後方盡所謂筴乘馬之數之能事。換言之,即封建國家之所以要不奪民時,并非以造成士輕祿,民簡賞之自由景象為目的,而實以培養稅源,使田野充而民財足,民財足,則君賦斂焉不窮(《揆度篇》語),以便造成一切人力皆為封建國家而工作為目的也。此處不得不然四字,亦宜注意。不得不然者,謂人民在封建國家實行高下之筴即物價政策之下,雖欲不使其力歸於上功歸於府而不可得也。《山至數篇》云彼善為國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使不得不用。《揆度篇》云:故善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義與此同。
桓公曰:為之奈何?
管子曰:虞國〔一〕得筴乘馬之數矣。
桓公曰:何謂筴乘馬之數?
管子曰:百畝之夫〔二〕:予之筴〔三〕,率二十七〔四〕日為子之春事。資子之幣〔五〕。春秋〔六〕,子穀大登〔七〕,國穀〔八〕之重〔九〕去分〔一0〕。謂農夫曰:幣之在子者以為穀而廩〔一一〕之州里〔一二〕。國穀之分在上〔一三〕,國穀之重再十倍〔一四〕。謂遠近之縣里邑百官〔一五〕;皆當奉器械備〔一六〕。曰:國無幣,以穀准幣〔一七〕。國穀之●〔一八〕,一切什九〔一九〕。還穀而應穀,國器皆資〔二0〕,無籍於民〔二一〕。──此有虞之筴乘馬也。
〔一〕龐樹典云:虞國,虞叔之國,後為晉所滅者也。在春秋之前,虞國盛時,必有善政,為管子所取法。逮其亡也,宮之奇、百里奚尚為鄰國所畏忌。而百里奚入秦,穆公用之以興。虞國之法,亦必有為秦所用者。是以商鞅襲之,以耕戰霸。知筴乘馬之數為得矣。元材案:此說甚荒謬。下文云:此有虞之筴乘馬也。既曰有虞,則非春秋之虞可知。此虞國及有虞,蓋亦作者任意假託之詞。然亦實為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識形態的反映。考《漢書.王莽傳》載:始建國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後也,出自帝嚳。於是封媯昌為始睦侯,奉虞帝後。又曰:予前在攝時,始建郊宮,定祧廟,立社稷……以著黃、虞之烈焉。自黃帝至於濟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五矣。黃帝二十五子,分賜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媯,在周曰陳,在齊曰田,在濟南曰王。予伏念皇初袓考黃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於明堂,宜序於祖宗之親廟。……姚、媯、陳、田王氏凡五姓者,皆黃、虞苗裔,予之同族也。又曰: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嬗於唐。又曰: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又始建國四年,復下書曰:伏念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終文祖……。又地皇元年下書曰:予之皇初祖考黃帝定天下。又曰:九廟:一曰黃帝太初祖廟,二曰帝虞始祖昭廟。又《元后傳》:考元皇后,王莽之姑也。莽自謂黃帝之後。其自本曰:黃帝姓姚氏,八世生虞舜。舜起媯汭,以媯為姓。至周武王,封舜後媯滿於陳,是為胡公。十三世生完。完字敬仲,奔齊。齊桓公以為卿,姓田氏。十一世田和有齊國,三世稱王。至王建,為秦所滅。項羽起,封建孫安為濟北王。至漢興,安失國。齊人謂之王家,因以為氏。由此可見王莽與黃、虞二帝關係之密切。故班固云:而莽晏然自以為黃、虞復出也。今觀本書,開宗明義第一章,即提出有虞為所謂筴乘馬之創立者。《地數篇》則以黃帝為陶天下為一家之典型。在《揆度》、《國准》、《輕重戊》,或以黃帝、堯、舜並稱,或以黃帝、有虞並稱。皆與一般敘述古代帝王世系者不同。其必為作者受王莽宣傳祖德之影響有以使然甚明。此本書之成不得在王莽篡漢以前之一證也。
〔二〕元材案:百畝之夫上脫謂字。
〔三〕元材案:予當作子,與下文四子字皆為稱農夫之詞。筴,計也。子之筴率二十七日為子之春事,即今俗所謂
一日之計在於晨,一年之計在於春之意。
〔四〕王引之云:七當為五,上文春事二十五日之內是也。古五字作〤,與七相似,故五訛為七。
〔五〕元材案:資者貸也。資子之幣,謂以貨幣借貸之於農夫,猶今人之言農業貸款矣。
〔六〕王念孫云:春秋當為泰秋。安井衡說同。元材案:泰與大通,與孟義近。《山國軌》有泰春、泰夏、泰秋、泰冬。《山至數》有泰春、泰夏、泰秋。《輕重丁》作孟春、大夏、大秋、大冬,是其證。《通典.食貨》十二引《山國軌篇》注云:泰,當也。今本《山國軌篇》無此注。
〔七〕元材案:《漢書.文紀》:歲一不登。顏師古注云:
登,成也。又《增韻》:登,熟也。
〔八〕元材案:國穀二字,在本書中,明見二十四,暗見二。而以《山至數篇》及《地數篇》所言,意義最為明顯。《山至數》云:
彼諸侯之穀十,使吾國穀二十,則諸侯穀歸於吾國矣。諸侯穀二十,吾國穀十,則吾國穀歸於諸侯矣。又曰:故國穀倍重,故諸侯之穀至也。又曰:山處之國,常操(國)穀參分之一。汜下多水之國,常操國穀三分之一。水泉之所傷,水泆之國,常操(國穀)十分之三。漏壤之國,謹下諸侯之五穀。《地數篇》云:而國穀二十倍,巨橋之粟亦二十倍。前者以國穀與諸侯之穀對言,後者以國穀與封建國家所有巨橋之粟對言。可知所謂國穀者,既不是諸侯之穀,又非封建國家所有之穀,乃指國境以內所有之穀(包括封建國家及民間所有之穀)而言。《輕重甲篇》作國粟,義與此同。其他國器(《巨(筴)乘馬》、《山至數》)、國銅(《山權數》)、國幣(《山至數》)、國財(《山至數》、《地數》),皆仿此。
第 74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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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章
惟曲衡之數為可耳。是也。至此處兩衡字,與《輕重乙篇》衡謂寡人曰及《輕重丁篇》寡人多務,令衡籍吾國之富商蓄賈稱貸家以利吾貧萌之衡。則當作執行國衡即平準政策之職官或機關講。安井氏及龐氏說最為近之。惟此處之衡,應為漢官而非齊官。《史記.平準書》云:初大農管鹽鐵,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鹽鐵。及楊可告緡錢,上林財物眾,乃令水衡主上林。《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屬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廄、辨銅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長丞皆屬焉。可見此所謂衡者,非水衡都尉,即當為其屬官中之衡官。《
鹽鐵論.禁耕篇》云:縣官設衡立準,人從所欲。蓋即指此而言。丁、石、郭三氏說皆不可從。
〔二二〕元材案:籍,征斂。籍而無止,猶言賦斂無度。
〔二三〕安井衡云:民食不足,出什五之息以貸於富者,故云食什五之穀也。云君已稅九,則齊時稅什四矣。蓋此篇戰國間學管氏者所作,因其所見立說,非桓公時實稅什四也。張佩綸云:民食什五之穀,當作民食穀之十,則君已籍九。言十籍其九,民無餘食也。許維遹云:九與什相對比,不當有伍字。下文云:
國穀之●一切什九,亦以什九相對比。今本伍字蓋校者習見什伍連文而妄增之。聞一多云:伍疑當作一。君籍什之九,則民食什之一也。郭沫若云:十伍字不誤。《漢書.食貨志》引李悝云: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是民食已超過什五之數。但歲有豐歉,人有老弱,口有多少,李悝僅舉其平例,此亦約舉其成數而已。民所食僅及收入之半,而上除正稅外復賦籍其九,是民所食者遠不逮其收入十分之一也。元材案:民食什五之穀,可作兩種解釋。《漢書.食貨志》引董仲舒云: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此謂佃農須繳納其收穫十分之五於地主,作為地租,故所自食者僅為十分之五。此一義也。又同上書引王莽下令云: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此謂農民於負擔封建國家賦稅之外,又須繳納地主田租,合而計之,實占其收穫什分之五。故所自食者亦只十分之五。此又一義也。此言穀失其時,而衡又籍而無止,人民所收穫者已有百分之五十為地主所掠奪以去,今又加上衡之所籍,是不啻人民收穫百分之九十,盡入於統治者階級之手中,故曰則君已籍九矣。諸氏說皆非。
〔二四〕豬飼彥博云:有、又同。衡、橫同。何如璋、李哲明說同。元材案:衡即上文君之衡籍而無止之衡。有衡當作衡有。有即又。幣即貨幣。謂衡對所籍之數,又要求以貨幣繳納。豬飼氏說失之。
〔二五〕元材案:暴即暴力。指人民不堪封建國家壓迫剝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對抗。謂之盜暴者,乃作者污蔑之詞。《乘馬數篇》作淫暴,義與此同。
〔二六〕元材案:隨之以暴之暴,與此盜暴之所起之
暴意義不同。後者指人民不堪封建國家壓迫剝削之苦,起而以暴力相對抗。前者則謂封建國家利用其反動政權,以暴力對人民加以鎮壓。隨之以暴,《揆度篇》及《輕重甲篇》均作隨之以法,《
乘馬數篇》則作君行律度焉,律度即法。可見封建國家所謂之法,即暴力之代名詞,本書作者亦自承之矣。
〔二七〕元材案:內戰,謂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均以暴力相對待,無異於國內戰爭。《揆度篇》謂之內摲民,《輕重甲篇》謂之下艾民,義與此同。解詳各該篇。
桓公曰:善哉!
筴乘馬〔一〕之數〔二〕求〔三〕盡也。彼王者不奪民時〔四〕,故五穀興豐〔五〕。五穀興豐,則士輕祿,民簡賞〔六〕。彼善為國者,使農夫寒耕暑耘〔七〕,力歸於上,女勤於纖微而織歸於府者〔誤入者不計外,有作自然之理講者,如民無●賣子者數也(《
巨(筴)乘馬》)之類是也。有作數量講者,如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鐵官之數(《海王》)、而囷窌之數皆見於君矣(《輕重乙》)之類是也。有作計算講者,如阨之准數一上十,豐之筴數十去九(《山權數》),以冬至日始數四十六日冬盡而春始(《輕重己》)之類是也。又有作頻字或屢字講者,如數欺諸侯者無權與(《輕重甲》)之類是也。其餘則皆本書所習用之專門術語。此又可以分為下列三類:
(一)某數之類──如乘馬數(《乘馬數》)、至數(《事語》、《山至數》)、軌數(《山國軌》)、權數、教數、貢數(《山權數》)、會數、縣數(《山至數》)、地數(《地數》)、王數(《國准》)、《輕重丁》)、壤數(《輕重乙》)、衡數(《輕重乙》、《輕重丁》)、繆數(《輕重丁》)是。
(二)某人之數之類──如泰奢之數(《事語《)、
武王之數(《地數》)、堯舜之數(《揆度》)、神農之數(《揆度》)、五家之數(《國准》)是。
(三)某事之數之類──如筴乘馬之數(《巨(筴)乘馬》、《乘馬數》)、乘馬之數(《乘馬數》)、定壤之數(《事語》)、人用之數(《海王》)、四壤之數(《山國軌《)、行三權之數、守三權之數、廣狹之數、權柄之數、使君不迷妄之數(以上均《山權數》)、輕重之數(《山權數》、《揆度》、《輕重甲》、《輕重乙》)、行幣乘馬之數、守天下之數、准時五勢之數(《山至數》)、得失之數(《山權數》、《地數》)、貴糶之數、准衡之數(《地數》)、大准之數、財餘以滿不足之數、五官之數、國筴之數、亡國之數(以上均《揆度》)、為國之數(《輕重甲《)、曲衡之數、輕重高下之數(《輕重乙》)、九九之數(《輕重戊》)是。
在以上三類數字之中,有作筴字講者,如權數一作權筴(《山權數》),地數(《地數》)一作壤筴(《揆度》),通於高下輕重之數(《輕重乙》)一作通於高下徐疾之筴(《地數》)是也。有作道字講者,如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賀獻不足,為此有數乎(《輕重丁》)而在下文則作天子之養不足,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為此有道乎(同上)是也。亦有作法字講者,如《揆度篇》神農之數,《淮南?齊俗篇》則作神農之法是也。至各個數字之具體解釋,當依各該字所在篇中上下文文義以為決定,茲不先贅。此處筴乘馬之數及得筴乘馬之數之數字,則當作筴字或法字講。筴即計筴,法即法術或辦法。筴乘馬之數猶《史記?黥布傳》滕公之言籌策之計矣。
〔三〕安井衡云:求當為未字之誤。張佩綸云:此上管子未言筴乘馬,而桓公忽求盡筴乘馬之數,而後乃言何謂筴乘馬之數,錯脫顯然。郭沫若云:自桓公曰善哉以下至高下之筴不得不然之理也穀失於時而言。
〔五〕戴望云:興豐二字不詞。興乃與字之誤。
與讀為舉。舉,皆也。後人不知與字之義,妄改為興耳。《山權數篇》萬物興豐,與此同誤。元材案:興豐二字又分見《山權數篇》及《地數篇》。《呂氏春秋?審時篇》云:及時之稼興。高注:興,昌也。又《詩.小雅》云:天保定爾,以莫不興。《箋》:興,盛也。《小雅》又云:在彼豐草。《
傳》:豐,茂也。興豐複詞,即昌大茂盛之意。《輕重乙篇》云: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也。或作興豐,或作豐滿,其義一也。戴說失之。
〔六〕元材案:士指戰士。輕,輕視。簡,《呂氏春秋.驕恣篇》高注:賤也。輕、簡皆不以為重之意。此與《山權數篇》則民簡其親而輕其過,皆以簡、輕為對文,句法相同。
〔七〕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五、《太平御覽》二十四引,
暑俱作熱。元材案:《事語篇》亦作暑。
〔未盡之意,謂僅僅作到不奪民時,而無筴以守之,則五穀興豐之結果,必將引起士民輕祿簡賞之心,反非封建國家之本意,不唯無益而且有害。此與《
地數篇》所謂夫本富而財物眾,不能守,則稅於天下。五穀興豐,吾賤而天下貴,則稅於天下。然則吾民常為天下虜矣及《輕重乙篇》所謂:昔者紀氏之國強本節用者,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也,四流而歸於天下。若是則紀氏其強本節用,適足以使其民穀盡而不能理,為天下虜。是以其國亡而身無所處。所持論點蓋全相同。故善為國者,於不奪民時之後,應立即運用所謂高下之筴,使農夫女工在不奪民時的條件之下,所有由耕織而得之生產品,均不得不大部分落入封建國家府庫之中,而毋令其流散於外。然後方盡所謂筴乘馬之數之能事。換言之,即封建國家之所以要不奪民時,并非以造成士輕祿,民簡賞之自由景象為目的,而實以培養稅源,使田野充而民財足,民財足,則君賦斂焉不窮(《揆度篇》語),以便造成一切人力皆為封建國家而工作為目的也。此處不得不然四字,亦宜注意。不得不然者,謂人民在封建國家實行高下之筴即物價政策之下,雖欲不使其力歸於上功歸於府而不可得也。《山至數篇》云彼善為國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使不得不用。《揆度篇》云:故善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義與此同。
桓公曰:為之奈何?
管子曰:虞國〔一〕得筴乘馬之數矣。
桓公曰:何謂筴乘馬之數?
管子曰:百畝之夫〔二〕:予之筴〔三〕,率二十七〔四〕日為子之春事。資子之幣〔五〕。春秋〔六〕,子穀大登〔七〕,國穀〔八〕之重〔九〕去分〔一0〕。謂農夫曰:幣之在子者以為穀而廩〔一一〕之州里〔一二〕。國穀之分在上〔一三〕,國穀之重再十倍〔一四〕。謂遠近之縣里邑百官〔一五〕;皆當奉器械備〔一六〕。曰:國無幣,以穀准幣〔一七〕。國穀之●〔一八〕,一切什九〔一九〕。還穀而應穀,國器皆資〔二0〕,無籍於民〔二一〕。──此有虞之筴乘馬也。
〔一〕龐樹典云:虞國,虞叔之國,後為晉所滅者也。在春秋之前,虞國盛時,必有善政,為管子所取法。逮其亡也,宮之奇、百里奚尚為鄰國所畏忌。而百里奚入秦,穆公用之以興。虞國之法,亦必有為秦所用者。是以商鞅襲之,以耕戰霸。知筴乘馬之數為得矣。元材案:此說甚荒謬。下文云:此有虞之筴乘馬也。既曰有虞,則非春秋之虞可知。此虞國及有虞,蓋亦作者任意假託之詞。然亦實為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識形態的反映。考《漢書.王莽傳》載:始建國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後也,出自帝嚳。於是封媯昌為始睦侯,奉虞帝後。又曰:予前在攝時,始建郊宮,定祧廟,立社稷……以著黃、虞之烈焉。自黃帝至於濟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五矣。黃帝二十五子,分賜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媯,在周曰陳,在齊曰田,在濟南曰王。予伏念皇初袓考黃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於明堂,宜序於祖宗之親廟。……姚、媯、陳、田王氏凡五姓者,皆黃、虞苗裔,予之同族也。又曰: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嬗於唐。又曰: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又始建國四年,復下書曰:伏念予之皇始祖考虞帝受終文祖……。又地皇元年下書曰:予之皇初祖考黃帝定天下。又曰:九廟:一曰黃帝太初祖廟,二曰帝虞始祖昭廟。又《元后傳》:考元皇后,王莽之姑也。莽自謂黃帝之後。其自本曰:黃帝姓姚氏,八世生虞舜。舜起媯汭,以媯為姓。至周武王,封舜後媯滿於陳,是為胡公。十三世生完。完字敬仲,奔齊。齊桓公以為卿,姓田氏。十一世田和有齊國,三世稱王。至王建,為秦所滅。項羽起,封建孫安為濟北王。至漢興,安失國。齊人謂之王家,因以為氏。由此可見王莽與黃、虞二帝關係之密切。故班固云:而莽晏然自以為黃、虞復出也。今觀本書,開宗明義第一章,即提出有虞為所謂筴乘馬之創立者。《地數篇》則以黃帝為陶天下為一家之典型。在《揆度》、《國准》、《輕重戊》,或以黃帝、堯、舜並稱,或以黃帝、有虞並稱。皆與一般敘述古代帝王世系者不同。其必為作者受王莽宣傳祖德之影響有以使然甚明。此本書之成不得在王莽篡漢以前之一證也。
〔二〕元材案:百畝之夫上脫謂字。
〔三〕元材案:予當作子,與下文四子字皆為稱農夫之詞。筴,計也。子之筴率二十七日為子之春事,即今俗所謂
一日之計在於晨,一年之計在於春之意。
〔四〕王引之云:七當為五,上文春事二十五日之內是也。古五字作〤,與七相似,故五訛為七。
〔五〕元材案:資者貸也。資子之幣,謂以貨幣借貸之於農夫,猶今人之言農業貸款矣。
〔六〕王念孫云:春秋當為泰秋。安井衡說同。元材案:泰與大通,與孟義近。《山國軌》有泰春、泰夏、泰秋、泰冬。《山至數》有泰春、泰夏、泰秋。《輕重丁》作孟春、大夏、大秋、大冬,是其證。《通典.食貨》十二引《山國軌篇》注云:泰,當也。今本《山國軌篇》無此注。
〔七〕元材案:《漢書.文紀》:歲一不登。顏師古注云:
登,成也。又《增韻》:登,熟也。
〔八〕元材案:國穀二字,在本書中,明見二十四,暗見二。而以《山至數篇》及《地數篇》所言,意義最為明顯。《山至數》云:
彼諸侯之穀十,使吾國穀二十,則諸侯穀歸於吾國矣。諸侯穀二十,吾國穀十,則吾國穀歸於諸侯矣。又曰:故國穀倍重,故諸侯之穀至也。又曰:山處之國,常操(國)穀參分之一。汜下多水之國,常操國穀三分之一。水泉之所傷,水泆之國,常操(國穀)十分之三。漏壤之國,謹下諸侯之五穀。《地數篇》云:而國穀二十倍,巨橋之粟亦二十倍。前者以國穀與諸侯之穀對言,後者以國穀與封建國家所有巨橋之粟對言。可知所謂國穀者,既不是諸侯之穀,又非封建國家所有之穀,乃指國境以內所有之穀(包括封建國家及民間所有之穀)而言。《輕重甲篇》作國粟,義與此同。其他國器(《巨(筴)乘馬》、《山至數》)、國銅(《山權數》)、國幣(《山至數》)、國財(《山至數》、《地數》),皆仿此。
第 74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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