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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 113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113 章

    識即《漢書.景紀》朕既不敏,弗能勝識之識,師古注曰:

    勝識,盡知之。即了解之意。吾曷以識此,猶言我不解所謂。諸說皆非。

    〔二五〕安井衡云:且使外為名於其內,鄉為功於其親,內鄉當為鄉內,誤倒耳。吳志忠、陶鴻慶、金廷桂說皆同。郭沫若云:內鄉二字並未誤倒。此外與內為對,鄉與親為對,家與妻子為對。內可以包含鄉、親、家與妻子,蓋內之中又有內也。外為名於其內,鄉為功於其親,家為德於其妻子者,言一人在外建立功名,則鄉黨增光,父母榮顯,妻子有德色也。元材案:仍當以安井說為是。外、內、家對文,鄉、親、妻子對文。

    〔二六〕元材案:北即《呂氏春秋.權勛篇》卒北之北,高注云:北,走也。猶言臨陣脫逃。

    〔二七〕元材案;五子指上文甯戚等五人而言。王念孫、何如璋刪去易牙並改五為四,未免多事!

    〔二立壤列之列。稼,稼穡,此處指農田。緣,邊緣。封,封疆。原,平地。此謂靠近封疆邊緣寬達十五里之平地,皆為無數大小不等之農田所布滿。此等農田皆為強人所私墾而自成村落者,故下文云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也。張佩綸謂列稼緣封無義,稼當作冢,山頂曰冢,上所言山間乃群山,此則指泰山言者非。

    〔五〕俞樾云:按此文凡三云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下當並有去一兩字。言如此則是去其一分也。今第一句下有去字而奪一字,第二句下去一兩字俱存,而誤屬下讀,第三句下

    去一兩字俱奪矣,而句上有其民兩字,甚為不詞,蓋其民即去一之誤。古文一作?,因誤為民。?誤為民,因改去為其,屬之句上,而義全失矣。不能操其二當作不能操其三。蓋上文三言去一,則是去其三分,故桓公言五分不能操其三也。如今本則皆不得其指矣。元材案:此文訛誤甚多,不可強解。俞說甚辨,但增改字數太多,未免有削足適屨之嫌。且其民者,張佩綸云言此等人寡人亦不得籍,郭沫若云言民在邊疆隙地,強力耕作,自為部落而不納稅籍,文義皆順,何得謂為不詞?竊意此文上去字下挩一字,去一與下去一皆是校者按照下文五分而不能操其二句而添注於寡人不得籍斗升焉句旁者,後人遂誤以入正文而又奪其一字耳。朱長春釋此文云:其一,公族采地世祿,不入於公稅也。其二,棄土不毛,不入於公稅也。其三,近郊村落,自占土為耕,不入於公稅也。亦以其一其二其三對原文進行分析,即去一云云之義矣。五分而不能操其二句亦不必改。上述三種土地有大有小,並不是每一種皆等於五分之一。則此處五分之二,乃謂上述三種土地已占去公稅五分之三以上也。張佩綸謂五分當作四分,四分而去其三,故曰不能操二者亦不可從。

    〔六〕尹注云:提,持也。合眾弱以事一強者謂之衡。秩,次也。元材案提衡二字,《韓非子》書屢用之。《有度篇》云愚智提衡而立。《管子曰云云,即對答桓公此問者也。若作令曰,則管子曰三字為重出矣。

    〔一四〕豬飼彥博云:管子曰三字衍。何如璋、聞一多說同。元材案:此與上文公曰云云一問一答,何得謂為衍文。唯曰字上當有對字。

    第 11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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