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 87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87 章
〔二四〕元材案:一把之量曰握。《國語.楚語》:烝嘗不過把握。注:握,長不出把者。《周禮.醢人.疏》:一握則四寸也。
〔二五〕孫星衍云:楂即槎之俗字。孫詒讓云:楂當為柤之俗字。《說文》木部云:柤,木閑也。徐鍇《繫傳》:閑,闌也。柴者棧也。公羊哀四年傳云:亡國之社蓋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周禮.媒氏》喪祝注柴並作棧。《淮南.道應訓》云:柴箕子之門。柴、柤皆以細木為闌閑,故並舉之。孫說未確。
〔二六〕元材案:把即《孟子.告子篇》拱把之桐梓之把。趙注:把,以手把之也。奉者用也。室奉謂作為修繕房屋之用也。下仿此。
〔二七〕元材案:圍即《莊子.人間世篇》三圍四圍,求高名之麗者斬之;七圍皆不銜接,疑當在上文
管子對曰:龍夏之地以前,桓公曰……為之奈何後,而其下又脫桓公曰:此言何謂也句。蓋著者以此數語提綱,及桓公再問,然後以龍夏之地云云說明其實施之辦法。即第一步先以鹽鐵收入據守三壤之穀,第二步以此再十倍之穀收買牛馬,第三步復以牛馬假貸於邊地人民。此一事也。以下國穀之朝夕在上云云,直至謂之國穀,則專論租山之法,又為一事,與本節固無直接關係也。
〔二九〕元材案:去其田賦以租其山,謂政府應實行木材專賣,免收田畝稅。此與《國蓄篇》列舉應反對之諸籍時,有田畝而無樹木者,似是同一種主張。《海王》及《輕重甲》之有樹木而無田畝者又是一種主張。說已詳《國蓄篇》。此本書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之又一證也。又案:木材在漢代,實為社會上需要量最大與價格最高之一種商品。《史記.貨殖傳》以山居千章之材及淮北、常山以南,河濟之間千樹萩與木千章為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或
此亦千乘之家。《索隱》:《漢書》作千章之楸。服虔云:章,方也。如淳云:言任方章者千枚,謂章,大材也。樂產云:萩,梓木也,可以為轅。據上文: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鹽鐵會議時,御史大夫桑弘羊亦屢以隋唐之材為言。近年各地出土漢墓,大都有內棺外槨二層,所用木材不在少數。此處以租山代替田賦,正與此種情況相符。
〔三0〕元材案:服租即服籍,解已見《海王篇》。
〔三一〕元材案:菲葬,薄葬。
〔三二〕元材案:立軌於國,軌即軌程,亦即指上述富家出重租,貧家出小租之差別租金而言。著者在此,顯然認為此種差別租金之實行,乃是均貧富之一種具體措施。故曰民之貧富如加之以繩也。此節應與上二節緊相銜接,合為一段,乃梁啟超所稱為管子中之森林國有政策者。因有鹽鐵撫軌一節錯簡插入其中,遂被割裂耳。本文著者蓋亦始終以所謂無籍於民為其理財之唯一方法,而田賦則為所以強求,租山則為所慮而請。故主張去其所以強求之田賦而租之於所慮而請之山林。富者多厚葬其親而又求宮室之美,故需大木者多。使大木之價倍於小木,則富者負擔重。貧民以無購買大木之能力,多用小木,故負擔輕。課租之目的物為建築房屋製造棺槨之林木,而租之輕重,則以人民之貧富為衡。胡寄窗云:
差別租金制度表面上是加惠於貧民,實質上是更有效更狡猾的財政榨取辦法。(見《中國經濟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九頁)真一針見血之論也。
管子輕重學云商鞅以權數危秦國是也。
〔二〕元材案:此所列舉本有四權,而結語只云失天之權則人地之權亡,不及君權者,蓋三權皆決定於君權也。
〔三〕聞一多云:為當為謂。
〔四〕元材案:禹水湯旱,戰國秦漢間人均喜言之。《莊子.秋水篇》、《墨子.七患篇》、《荀子.富國篇》及《呂氏春秋.順民篇》皆有之,惟水旱年限微有不同。漢初,賈誼、晁錯、劉安亦有同樣之論述。《賈誼新書.無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湯有十年之蓄,故勝七年之旱。晁錯請貴粟疏云:故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無捐瘠者,以蓄積多而備先具也。《
淮南.主術篇》云:湯之時七年旱。蓋古有此傳說,故各家皆引用之也。
〔五〕王念孫云:民之無●賣子者,當依《通典.食貨》帝時始由鄧通為之。事實之彰明較著如此,而後之學者必謂本書為秦漢以前人所作,真所不解也。歷山,《史記.五帝本紀》:
舜耕歷山。《集解》引鄭玄曰:在河東。其他以歷山名者不止一處。此所云禹所鑄幣之歷山究在何處,今已無由確指之矣。
〔七〕元材案:此段文字有錯簡,各家解釋,人人不同,以豬飼彥博說為較合。豬飼彥博云: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與少半,當作三十三年與少半而藏十年。惟最後年字應屬下為句。上文云:歲守十分之三,三年與少半成歲。三三得九,差十分之一,須四個月乃足,不及半年,故曰少半也。今藏十年,故須三十三年又四個月也。為十年而非十一年者,諸書皆言十年之蓄,本書《事語》、《國蓄》及《輕重乙》等篇亦曰國有十年之蓄,故知之也。一年藏三之一,多於歲守十分之三,而云藏三之一者,舉其大數而言之也。王引之以三年二字因下文而衍,當作歲守十分之參與少半。俞樾以三十一年當作三十七年。張文虎以此文三年二字當依王說衍。三十一年當衍十一兩字。下與少半三字當在藏三之一下。張佩綸以下一年為當作三年。于鬯以三年二字當在與少半之下,成歲之上。下與少半三字當在藏三之一之下,不足以傷民之上。皆不可通。
〔八〕元材案:敬事謂不懈於事。李哲明以敬為亟字之訛者非。
〔九〕尹注云:?,古地字。戴望云:?下疑有脫文。聞一多云:戴說非是。天災行則地利失,是地為天所毀,故曰
天毀地也。郭沫若云:當以而農夫敬事力作,故天毀?一氣貫下。●字誤為故。《廣韻》:●敪,稱量也。●天謂占守歲時,毀地謂攻芸土草也。元材案:以上各說皆非也。?當作歲。古文歲作●,形似而訛。《乘馬數篇》云:若歲凶旱水泆,《國蓄篇》云歲適美……歲適凶,《山至數篇》云吾國歲非凶也,又《荀子.富國篇》云歲雖凶敗水旱,《禮記.王制》云歲雖有凶旱水溢,《管子.立政篇》亦云歲雖凶旱,皆作歲字可證。泆即溢,說已見《乘馬數篇》。此言年藏三分之一,不足以傷民,故農民皆努力生產。如此雖有水旱之災,而人民亦無饑餓之虞也。
〔一0〕元材案:入於溝壑即《孟子.公孫丑篇》老弱轉於溝壑及《鹽鐵論.毀學篇》死於溝壑之意。乞請解已見《乘馬數篇》。
〔一一〕元材案:待即《國語.晉語》厚箴戒圖以待之之待。注:備也。待天權即下文備天權之意。又案:《鹽鐵論.力耕篇》大夫云:昔禹水湯旱,百姓匱乏,或相假以接衣食。禹以歷山之金,湯以嚴山之銅鑄幣以贈其民,而天下稱仁。又文學云: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食,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禹湯所以備水旱而安百姓也。……是以古者尚力務本而種樹繁,躬耕趣時而衣食足,雖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所論與此大同小異。惟彼處以禹湯鑄幣事為大夫語,以蓄積事為文學語,此處則作為管子一人之言。此事極宜注意。如謂鹽鐵會議時,大夫與文學將管子所言,各取其一半作為自己立論之根據,似乎不大可能。其為本書抄襲《鹽鐵論》殆無可疑。
〔一二〕元材案:吾欲行,即以君令行之之意,故止言三權之數。
〔一三〕豬飼彥博云:綪?當作蒨茜,染赤草也。丁士涵云:案?字句。說文:綪,赤繒也。《輕重戊篇》:
魯梁之民善為綈。此?字疑綈之誤。張文虎云:?疑即茜之異文。《說文》:茜,茅蒐也。段氏以為即蒨字。又云:綪,赤繒也。以茜染,故謂之綪。則本一字。李哲明云:字書無?。疑當為茜。《史記.貨殖傳》若干畝?茜,《集解》:茜,一名紅蘭。其花染繒,赤黃也。《說文》茜,茅蒐也。又:綪,赤繒也。以茜染,故謂之綪。定四年《左傳》綪茷,注:綪茷,大赤也。取染草名也。是綪、茜本為一類。作?者涉綪旁糸而訛。元材案:此文似多訛誤,不可強解。大意謂梁山之陽有兩種特產,一即綪?,一即夜石之幣。因其為天下無有,故政府可利用之以為購藏國穀之資。梁山之陽即梁山之南(梁山在乾州西北五里),解已見《山國軌篇》。
〔一四〕元材案:此處及下文兩管子曰,皆衍文。或則兩管子曰前,脫桓公曰云云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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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章
〔二四〕元材案:一把之量曰握。《國語.楚語》:烝嘗不過把握。注:握,長不出把者。《周禮.醢人.疏》:一握則四寸也。
〔二五〕孫星衍云:楂即槎之俗字。孫詒讓云:楂當為柤之俗字。《說文》木部云:柤,木閑也。徐鍇《繫傳》:閑,闌也。柴者棧也。公羊哀四年傳云:亡國之社蓋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周禮.媒氏》喪祝注柴並作棧。《淮南.道應訓》云:柴箕子之門。柴、柤皆以細木為闌閑,故並舉之。孫說未確。
〔二六〕元材案:把即《孟子.告子篇》拱把之桐梓之把。趙注:把,以手把之也。奉者用也。室奉謂作為修繕房屋之用也。下仿此。
〔二七〕元材案:圍即《莊子.人間世篇》三圍四圍,求高名之麗者斬之;七圍皆不銜接,疑當在上文
管子對曰:龍夏之地以前,桓公曰……為之奈何後,而其下又脫桓公曰:此言何謂也句。蓋著者以此數語提綱,及桓公再問,然後以龍夏之地云云說明其實施之辦法。即第一步先以鹽鐵收入據守三壤之穀,第二步以此再十倍之穀收買牛馬,第三步復以牛馬假貸於邊地人民。此一事也。以下國穀之朝夕在上云云,直至謂之國穀,則專論租山之法,又為一事,與本節固無直接關係也。
〔二九〕元材案:去其田賦以租其山,謂政府應實行木材專賣,免收田畝稅。此與《國蓄篇》列舉應反對之諸籍時,有田畝而無樹木者,似是同一種主張。《海王》及《輕重甲》之有樹木而無田畝者又是一種主張。說已詳《國蓄篇》。此本書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之又一證也。又案:木材在漢代,實為社會上需要量最大與價格最高之一種商品。《史記.貨殖傳》以山居千章之材及淮北、常山以南,河濟之間千樹萩與木千章為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或
此亦千乘之家。《索隱》:《漢書》作千章之楸。服虔云:章,方也。如淳云:言任方章者千枚,謂章,大材也。樂產云:萩,梓木也,可以為轅。據上文: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鹽鐵會議時,御史大夫桑弘羊亦屢以隋唐之材為言。近年各地出土漢墓,大都有內棺外槨二層,所用木材不在少數。此處以租山代替田賦,正與此種情況相符。
〔三0〕元材案:服租即服籍,解已見《海王篇》。
〔三一〕元材案:菲葬,薄葬。
〔三二〕元材案:立軌於國,軌即軌程,亦即指上述富家出重租,貧家出小租之差別租金而言。著者在此,顯然認為此種差別租金之實行,乃是均貧富之一種具體措施。故曰民之貧富如加之以繩也。此節應與上二節緊相銜接,合為一段,乃梁啟超所稱為管子中之森林國有政策者。因有鹽鐵撫軌一節錯簡插入其中,遂被割裂耳。本文著者蓋亦始終以所謂無籍於民為其理財之唯一方法,而田賦則為所以強求,租山則為所慮而請。故主張去其所以強求之田賦而租之於所慮而請之山林。富者多厚葬其親而又求宮室之美,故需大木者多。使大木之價倍於小木,則富者負擔重。貧民以無購買大木之能力,多用小木,故負擔輕。課租之目的物為建築房屋製造棺槨之林木,而租之輕重,則以人民之貧富為衡。胡寄窗云:
差別租金制度表面上是加惠於貧民,實質上是更有效更狡猾的財政榨取辦法。(見《中國經濟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九頁)真一針見血之論也。
管子輕重學云商鞅以權數危秦國是也。
〔二〕元材案:此所列舉本有四權,而結語只云失天之權則人地之權亡,不及君權者,蓋三權皆決定於君權也。
〔三〕聞一多云:為當為謂。
〔四〕元材案:禹水湯旱,戰國秦漢間人均喜言之。《莊子.秋水篇》、《墨子.七患篇》、《荀子.富國篇》及《呂氏春秋.順民篇》皆有之,惟水旱年限微有不同。漢初,賈誼、晁錯、劉安亦有同樣之論述。《賈誼新書.無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湯有十年之蓄,故勝七年之旱。晁錯請貴粟疏云:故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無捐瘠者,以蓄積多而備先具也。《
淮南.主術篇》云:湯之時七年旱。蓋古有此傳說,故各家皆引用之也。
〔五〕王念孫云:民之無●賣子者,當依《通典.食貨》帝時始由鄧通為之。事實之彰明較著如此,而後之學者必謂本書為秦漢以前人所作,真所不解也。歷山,《史記.五帝本紀》:
舜耕歷山。《集解》引鄭玄曰:在河東。其他以歷山名者不止一處。此所云禹所鑄幣之歷山究在何處,今已無由確指之矣。
〔七〕元材案:此段文字有錯簡,各家解釋,人人不同,以豬飼彥博說為較合。豬飼彥博云: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與少半,當作三十三年與少半而藏十年。惟最後年字應屬下為句。上文云:歲守十分之三,三年與少半成歲。三三得九,差十分之一,須四個月乃足,不及半年,故曰少半也。今藏十年,故須三十三年又四個月也。為十年而非十一年者,諸書皆言十年之蓄,本書《事語》、《國蓄》及《輕重乙》等篇亦曰國有十年之蓄,故知之也。一年藏三之一,多於歲守十分之三,而云藏三之一者,舉其大數而言之也。王引之以三年二字因下文而衍,當作歲守十分之參與少半。俞樾以三十一年當作三十七年。張文虎以此文三年二字當依王說衍。三十一年當衍十一兩字。下與少半三字當在藏三之一下。張佩綸以下一年為當作三年。于鬯以三年二字當在與少半之下,成歲之上。下與少半三字當在藏三之一之下,不足以傷民之上。皆不可通。
〔八〕元材案:敬事謂不懈於事。李哲明以敬為亟字之訛者非。
〔九〕尹注云:?,古地字。戴望云:?下疑有脫文。聞一多云:戴說非是。天災行則地利失,是地為天所毀,故曰
天毀地也。郭沫若云:當以而農夫敬事力作,故天毀?一氣貫下。●字誤為故。《廣韻》:●敪,稱量也。●天謂占守歲時,毀地謂攻芸土草也。元材案:以上各說皆非也。?當作歲。古文歲作●,形似而訛。《乘馬數篇》云:若歲凶旱水泆,《國蓄篇》云歲適美……歲適凶,《山至數篇》云吾國歲非凶也,又《荀子.富國篇》云歲雖凶敗水旱,《禮記.王制》云歲雖有凶旱水溢,《管子.立政篇》亦云歲雖凶旱,皆作歲字可證。泆即溢,說已見《乘馬數篇》。此言年藏三分之一,不足以傷民,故農民皆努力生產。如此雖有水旱之災,而人民亦無饑餓之虞也。
〔一0〕元材案:入於溝壑即《孟子.公孫丑篇》老弱轉於溝壑及《鹽鐵論.毀學篇》死於溝壑之意。乞請解已見《乘馬數篇》。
〔一一〕元材案:待即《國語.晉語》厚箴戒圖以待之之待。注:備也。待天權即下文備天權之意。又案:《鹽鐵論.力耕篇》大夫云:昔禹水湯旱,百姓匱乏,或相假以接衣食。禹以歷山之金,湯以嚴山之銅鑄幣以贈其民,而天下稱仁。又文學云: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食,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禹湯所以備水旱而安百姓也。……是以古者尚力務本而種樹繁,躬耕趣時而衣食足,雖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所論與此大同小異。惟彼處以禹湯鑄幣事為大夫語,以蓄積事為文學語,此處則作為管子一人之言。此事極宜注意。如謂鹽鐵會議時,大夫與文學將管子所言,各取其一半作為自己立論之根據,似乎不大可能。其為本書抄襲《鹽鐵論》殆無可疑。
〔一二〕元材案:吾欲行,即以君令行之之意,故止言三權之數。
〔一三〕豬飼彥博云:綪?當作蒨茜,染赤草也。丁士涵云:案?字句。說文:綪,赤繒也。《輕重戊篇》:
魯梁之民善為綈。此?字疑綈之誤。張文虎云:?疑即茜之異文。《說文》:茜,茅蒐也。段氏以為即蒨字。又云:綪,赤繒也。以茜染,故謂之綪。則本一字。李哲明云:字書無?。疑當為茜。《史記.貨殖傳》若干畝?茜,《集解》:茜,一名紅蘭。其花染繒,赤黃也。《說文》茜,茅蒐也。又:綪,赤繒也。以茜染,故謂之綪。定四年《左傳》綪茷,注:綪茷,大赤也。取染草名也。是綪、茜本為一類。作?者涉綪旁糸而訛。元材案:此文似多訛誤,不可強解。大意謂梁山之陽有兩種特產,一即綪?,一即夜石之幣。因其為天下無有,故政府可利用之以為購藏國穀之資。梁山之陽即梁山之南(梁山在乾州西北五里),解已見《山國軌篇》。
〔一四〕元材案:此處及下文兩管子曰,皆衍文。或則兩管子曰前,脫桓公曰云云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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