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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 125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125 章

    因令人閉關,不與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穀。穀不可三月而得也,楚糴四百。齊因令人載粟處●之南〔一五〕,楚人降齊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一〕何如璋云:楚地以太行計,在汝漢之南,不得言山東,由齊而計,亦不當言山東,殆秦人人語耳。偽託無疑。張佩綸云:

    春秋時以太行界,秦晉皆山西,而楚亦可稱山東。元材案:山東謂函谷關以東,乃秦漢時常用之語,漢人尤喜言之。《鹽鐵論》中大夫及賢良文學言及山東者即達九次之多。(《力耕》、《錯幣》、《晁錯》、《備胡》、《大論》、《西域》各一見,《國病》三見。)其他見於《史記》、《漢書》者更不可勝數。又齊桓公不應稱楚為山東之強國,此亦著者身在長安,無意中露出之一破綻。與《山國軌篇》之以梁、渭陽、?之牛馬滿齊衍,《輕重甲篇》之以東車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情形正同。張說非,何說近之。

    〔二〕元材案:此處戰鬥之道,指經濟競爭言,與上文桓公所問之指兵爭而言者不同。《輕重甲篇》云:戰衡、戰淮、戰流、戰權、戰勢,此所謂五戰而至於兵者也。然則固不必以兵相對,始可謂之戰鬥矣。

    〔三〕陶鴻慶云:與,當也,亦敵也。襄二十五年《左傳》一與一,《莊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與人之辯,義並同。元材案:與之,即《史記?高紀》吾知所以與之之

    與之,《漢書?高紀》作吾知與之矣,顏師古注云:與,如也,言能如之何也。猶今言對付。

    〔四〕元材案:漢時楚地產鹿,從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證明。據高耀亭在其所著《馬王堆一號漢墓隨葬品中供食用的獸類》-文中云:梅花鹿一種。計出土的鹿骨,有右側盆骨、肋骨四十四條,膝蓋骨及後肢骨等。其中有一個竹笥,全為鹿肋骨。在四十四條肋骨中,左側為二十萊莒與柴田相並節之脫簡,應在重萊之柴賈下,萊君聞之之上。又桓公當為隰朋,下文管子即令隰朋反農可證。管子即令桓公殊為不辭。元材案:本文所述,即闡明所謂以戰鬥之道與之之具體辦法,計分四方面進行。一、為百里之城;二、藏穀備用;三、鑄錢;四、令王邑求生鹿於楚。部署井然,有條不紊。若將此段文字移入上文,則不僅此處缺少兩個重要環節,以致王邑載錢二千萬及令人載粟處●之南之錢與粟,皆無所自出,而且又與上文君其率白徒之卒鑄莊山之金以為幣等語互相重複矣!又管子令桓公即管子請桓公之意,猶《事語篇》之言泰奢教我及《山至數篇》之言特命我也,亦不必改字。

    〔一0〕元材案:楚王聞之告其相曰與下文代王聞之告其相曰及衡山之君告其相曰,三相字,皆指諸侯王國之相而言。《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本篇所列諸侯國名,如魯、梁、楚、代、衡山、燕、趙、齊等九國,集中分見於《史記?景紀》及《惠景間侯者年表》中,證明皆為漢初所建國,以此推之,則此三相字,必為景帝改制以後之相,而非張儀相秦之相明矣。

    〔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恆卦》田無禽之田,《疏》:田者,田獵也。

    〔一二〕戴望云:涂上一本有內字。疑《管子》本或作

    內,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無論男女皆為求生鹿而奔走,當以居涂為合。女子居涂,猶《輕重己篇》之言室無處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謂糴之。吳汝綸云:修當讀為蓄。郭沫若云:吳說非也。上文魯梁節云魯梁之君即令其民去綈修農,穀不可三月而得云云,與本節後文楚王果自得而修穀,穀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則此言修穀,即彼言修農耳。兩自得,得字義難通,當是復字之誤。元材案:郭以修穀即修農,甚是。惟自得不必改為自復。自得者,即自鳴得意之意,猶言驕傲自滿矣。

    〔一四〕郭沫若云:錢五倍,是楚強也,此七字當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說明其君且自得而修穀之原因,謂楚王以藏錢五倍為楚國富強之象徵,故有自鳴得意之心也。郭說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作楚。張佩綸云:●,楚姓。然齊不能處楚之南。聞一多云:●不知何字之誤,當是齊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與下文魯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

    楚為山東之強國,皆是著者就所能記憶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實際方界位置純之,予在上文已詳論之矣。●字不誤。

    桓公問於管子曰:代國之出,何有〔一〕?

    管子對曰:代之出,狐白之皮〔二〕。公其貴買之。

    管子曰〔三〕狐白應陰陽之變,六月而壹見〔四〕。公貴買之,代人忘其難得,喜其貴買〔五〕,必相率而求之。則是齊金錢不必出,代民必去其本〔六〕而居山林之中,離枝〔七〕聞之,必侵其北。離枝侵其北,代必歸於齊。公因令〔類聚?武郡?獸部》下、《御覽?獸部》三十一引此並作貴賈,是其證。元材案:此貴買字承上文公其貴買之及公貴買之句而言,貴買即貴價收買。《輕重丁篇》故賤賣而貴買,是其證。王氏說非。

    〔六〕孫星衍云:代民必去其本,《藝文類聚》五十九、《

    御覽》九百九引本俱作農。戴望說同。俞樾云:作農者,乃後人不曉古語而臆改之也。本者,根本也,凡有根本之義者皆可以本言之。故古人言本者初無定名。《禮記?大學篇》此謂知本,《正義》曰:本,謂身也。《禮器篇》反本修古,正義曰:本,謂心也。《周易?大過?彖傳》本末弱也,侯果曰:本,君也。是知本無定名。對天下國家而言,則身為本矣。對四體而言,則心為本矣。對臣民而言,則君為本矣。《管子?地數篇》曰守圉之本,其用鹽獨重。又云:夫齊衢處之本,通達所出也,遊子勝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幣。《輕重甲篇》曰:守圉之國,用鹽獨重。《輕重乙篇》曰:吾國者衢處之國也,遠秸之所通,遊客蓄商之所道,財物之所遵。故苟入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前後文小異大同,或言本,或言國者,國亦可謂之本也。《淮南?氾論篇》立之於本朝之上,《注》曰本朝,國朝也。此古人謂國為本之證。此文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言去其國而居山林之中也。若易本為農,則失其義矣。于鬯云:俞以此本字為當指國言,所校甚詳。然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解作代民必去其國而居山林之中,義固得通。而下文言衡山之民釋其本修械器之巧,若亦解作衡山之民釋其國修械器之巧,即不得通。前後兩本字,殆不當有異義。彼本字不得指國,則此本字何必獨指國乎?竊謂《類聚》、《

    御覽》所引作農之本,固不必改從其文,而不妨解從其義。謂農為本,又何妨礙?兩處之文得兩通。且上文言萊即釋其耕農而治柴,又言楚之民即釋其耕農而田鹿,文義實一例也。俞說殆過於好異耳。郭沫若云:俞說本為國,是也。此謂代民必須遠離其國境,更往北地森林中以求白狐也。元材案:俞、郭說非,于說是也。

    本字在本書及古書中,確有作國字講者,但本文征服各國之謀,主要在運用輕重之筴,抬高各該國特產之價格,以造成單一經濟,而摧毀其農業生產為方針。如在萊莒則曰萊即釋其耕農而治柴(茈),在楚則曰楚民即釋其耕農而田鹿,以彼例此,則此處本字與下文衡山節本字亦皆指農事而言,實無可疑。若作國字講,則不僅與作者之主題思想不相符合,且去其國而居山林之中,山林獨非本國所有耶?

    〔七〕元材案:離枝,北方國名,解已見《輕重甲篇》。

    〔八〕宋翔鳳云:因令宋本作曰今。王念孫云:

    公因當為公其。上文曰君其鑄莊山之金以為幣,下文曰

    公其令人貴買衡山之械器而賣之,皆其證。郭沫若云:王校是也。《冊府元龜》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公其令。

    〔九〕元材案:王師北,亦假託之人名。

    〔一0〕許維遹云:《類聚》、《御覽》引無而字,一下有狐字。郭沫若云:一下當有奪字,《類聚》與《御覽》有狐字者乃以意補。代國既出狐白之皮,舉國而求之,焉有二年而不得一狐之理?疑所奪者,當是裘字。元材案:一者謂一狐白之皮也。上文云代之出狐白之皮,可證。因狐白之皮須集眾狐之白始能成之,故歷時兩年而不能得其一。韋昭所謂美而難得者是也。作狐字或裘字皆非。

    〔一一〕元材案:葆與保通。《史記?匈奴傳》侵盜上郡葆塞蠻夷,《漢書?匈奴傳》葆作保。顏師古注云:保塞蠻夷,謂本來屬漢而居邊塞自保守。葆於代谷之上,即保守於代谷之上。猶《史記?越世家》之言越王乃以餘兵五千人保棲於會稽矣。

    〔一二〕張文虎云:上文已云離枝聞之則侵其北,疑此文侵字當作取。元材案:上文則侵其北,是準備之辭。此文遂侵其北,則實行之辭。不當改字。

    〔一三〕元材案:王即將其士卒,王上脫代字。

    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制衡山〔一〕之術,為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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