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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 43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43 章

    是主以譽為賞而以毀為罰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無私,則姦臣不得其利焉,此姦臣之所務

    傷也。人主不參驗其罪過,以無實之言誅之,則姦臣不能無事貴重而

    求推譽,以避刑罰而受祿賞焉;故明法曰: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

    而行私術矣。

    姦臣之敗其主也,積漸積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則相為候

    望於主,下則買譽於民,譽其黨而使主尊之,毀不譽者而使主廢之;

    其所利害者,主聽而行之。如此,則群臣皆忘主而趨私佼矣。故明法

    曰:比周以相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進其譽。

    主無術數,則群臣易欺之,國無明法,則百姓輕為非,是故姦邪

    之人用國事,則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則姦人為之視聽者多矣,雖有

    大義,主無從知之;故明法曰:佼眾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姦,

    其蔽主多矣。

    凡所謂忠臣者,務明法術,日夜佐主,明於度數之理以治天下者

    也。姦邪之臣,知法術明之必治也,治則姦臣困而法術之士顯;是故

    邪之所務事者,使法無明,主無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則姦邪之臣困傷矣,是方正之與姦邪不兩進之勢也。姦邪在主之側者,不能勿惡也,惟惡之,則必候主閒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則忠臣無罪而困死,姦臣無功而富貴,故明法曰: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

    富貴尊顯,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內無敵,人

    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惡也,失天下,滅宗廟,人主莫不

    惡也。忠臣之欲明法術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惡者,姦臣之擅主者

    ,有以私危之,則忠臣無從進其公正之數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

    罪,所起者非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

    亂主之行爵祿也,不以法令案功勞;其行刑罰也,不以法令案罪

    過,而聽重臣之所言;故臣欲有所賞,主為賞之;臣欲有所罰,主為

    罰之,廢其公法,專聽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務其黨,重臣而忘其主

    ,趨重臣之門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於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

    明主之治也,明於分職,而督其成事;勝其任者處官,不勝其任

    者廢免;故群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亂主則不然,故群臣處官位,

    受厚祿,莫務治國者,期於管國之重而擅其利,牧漁其民以富其家;

    故明法曰:百慮其家,不一圖其國。

    明主在上位,則竟內之眾盡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職致治,以安國

    家。亂主則不然,雖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雖有

    聖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國也;故屬數雖眾,不得進也;百官雖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無其實;故明法曰: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

    明主者,使下盡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務尊主而不敢顧其家,臣主

    之分明,上下之位審,故大臣各處其位而不敢相貴;亂主則不然,法

    制廢而不行,故群臣得務益其家,君臣無分,上下無別,故群臣得務

    相貴;如此者,非朝臣少也,眾不為用也;故明法曰:國無人者,

    非朝臣衰也,家與家務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也

    。

    人主之張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

    ,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誅盜賊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則爵尊而

    祿厚;其所任官者小,則爵卑而祿薄;爵祿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

    也;亂主之治也,處尊位,受厚祿,養所與佼,而不以官為務,如此

    者,則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祿養佼,不以官為事,故官

    失職。

    明主之擇賢人也,言勇者試之以軍,言智者試之以官,試於軍而

    有功者則舉之,試於官而事治者則用之;故以戰功之事定勇怯,以官

    職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見也,如白黑之分。亂主則不然,聽言

    而不試,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

    其言而求其實,以官任其身而課其功,專任法不自舉焉;故明法曰:

    第 4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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