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 42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42 章
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
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
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群臣不得辭
也。其當罰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
。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
則是利姦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為也;故明法曰:不為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國
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
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
之事,案之以法,則姦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群臣
並進,筴之以數,則私無所立;故明法曰: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
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於臣。威勢
在上,則臣制於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
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故威勢獨在於主,則群臣畏敬。
法政獨出於主,則天下服德;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法政出於臣
,則民不聽;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法政
獨制於主,而不從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二錯,政不二門。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
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
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
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
國,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姦;百
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
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軸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
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為非;故
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偽。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
能為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
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為私,民知事吏之無
益,故財貨不行於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姦軸之人不得行其私;故
明法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以欺輕重。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長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
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眾強,不為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為
損短,公平而無所偏,故姦軸之人不能誤也;故明法曰:有尋丈之
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
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是故虛言
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群臣以
虛譽進其黨,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則群臣相推
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為主用,故明法曰:主釋法
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眾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眾者則罰之
。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臣無罪而有罰。故功多而無賞,則
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聖無從竭能;行貨財而得爵祿,則污
辱之人在官;寄託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如此,則
愨愿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
第 42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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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
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
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群臣不得辭
也。其當罰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
。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
則是利姦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為也;故明法曰:不為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國
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
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
之事,案之以法,則姦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群臣
並進,筴之以數,則私無所立;故明法曰: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
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於臣。威勢
在上,則臣制於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
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故威勢獨在於主,則群臣畏敬。
法政獨出於主,則天下服德;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法政出於臣
,則民不聽;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法政
獨制於主,而不從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二錯,政不二門。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
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
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
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
國,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姦;百
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
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軸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
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為非;故
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偽。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
能為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
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為私,民知事吏之無
益,故財貨不行於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姦軸之人不得行其私;故
明法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以欺輕重。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長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
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眾強,不為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為
損短,公平而無所偏,故姦軸之人不能誤也;故明法曰:有尋丈之
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
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是故虛言
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群臣以
虛譽進其黨,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則群臣相推
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為主用,故明法曰:主釋法
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眾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眾者則罰之
。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臣無罪而有罰。故功多而無賞,則
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聖無從竭能;行貨財而得爵祿,則污
辱之人在官;寄託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如此,則
愨愿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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