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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 42 章

    管子 作者:管仲

    第 42 章

    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

    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

    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群臣不得辭

    也。其當罰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

    。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

    則是利姦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為也;故明法曰:不為惠於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國

    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

    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

    之事,案之以法,則姦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群臣

    並進,筴之以數,則私無所立;故明法曰: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

    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於臣。威勢

    在上,則臣制於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門,守其戶也,然而令不行,

    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勢也;故威勢獨在於主,則群臣畏敬。

    法政獨出於主,則天下服德;故威勢分於臣,則令不行。法政出於臣

    ,則民不聽;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於主,而不與臣共,法政

    獨制於主,而不從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二錯,政不二門。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

    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

    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

    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

    國,則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姦;百

    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

    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軸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

    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為非;故

    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偽。

    權衡者,所以起輕重之數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惡利也,權不

    能為之多少其數,而衡不能為之輕重其量也;人知事權衡之無益,故

    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則官不得枉法,吏不得為私,民知事吏之無

    益,故財貨不行於吏,權衡平正而待物,故姦軸之人不得行其私;故

    明法曰:有權衡之稱者。不可以欺輕重。

    尺寸尋丈者,所以得長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長,則萬舉而萬

    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雖富貴眾強,不為益長;雖貧賤卑辱,不為

    損短,公平而無所偏,故姦軸之人不能誤也;故明法曰:有尋丈之

    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國之所以亂者,廢事情而任非譽也,故明主之聽也,言者責之以

    其實,譽人者試之以其官,言而無實者誅,吏而亂官者誅,是故虛言

    不敢進;不肖者不敢受官。亂主則不然,聽言而不督其實,故群臣以

    虛譽進其黨,任官而不責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則群臣相推

    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務多其佼,而不為主用,故明法曰:主釋法

    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佼而不求用矣。

    亂主不察臣之功勞,譽眾者則賞之,不審其罪過,毀眾者則罰之

    。如此者,則邪臣無功而得賞,忠臣無罪而有罰。故功多而無賞,則

    臣不務盡力;行正而有罰,則賢聖無從竭能;行貨財而得爵祿,則污

    辱之人在官;寄託之人不肖而位尊,則民倍公法而趨有勢,如此,則

    愨愿之人失其職,而廉潔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

    第 42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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