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 第一百零九章 民富则国富
官路弯弯 作者:拾寒阶
第十卷 第一百零九章 民富则国富
官路弯弯 作者:拾寒阶
第十卷 第一百零九章 民富则国富
官路弯弯 作者:拾寒阶
第十卷 第一百零九章 民富则国富
李毅不急不躁,他明白一个道理,要让人改变固有的思维,是很困难的事情,但他有信心,可以说服众人。。 ..
张广明道:“取消工商管理费,兹事体大啊!中枢也没有相应的文件,我们省里,颤自取消的话,也不符合政策嘛!”
李毅道:“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改革开放,就是着石头过河,时代在发展,生活在进步,我们不能老守着过去的东西,一成不变。要想发展,就必须不停的改革和进步。”
张广明道:“但改革也是需要一步步来完成的,一下子取消省里的工商管理费,这会不会闹出大事来?万一中枢怪罪下来,怎么办?”
李毅道:“同志们,我想问问大家,政府为什么要收工商管理费?”
戴鹏飞道:“为什么要收?这还要问为什么吗?收就收了呗!”
张广明道:“工商所要管理个体户,自然就要收取适当的费用。”
李毅道:“那是不是每个部门,都要征收一定的管理费用?农业厅的同志,可以找农民收取费用,教育厅的同志,可以找学生收取费用?”
张广明一怔,摇头说道:“那当然不行了。百姓纳了税,就不能再收其它管理费用。”
李毅笑道:“那个体户也纳了税啊!他们纳的国税和地税,不比农民和工人少吧?那为什么还要征收他们的管理费用?”
张广明道:“这个、这个嘛……”却再也答不上来。
戴鹏飞道:“这个是国家规定要征收的!我们也没辙!”
李毅道:“那么,这笔钱,收上来之后,又作了什么用途?”
张广明和戴鹏飞都不能回答。
李毅缓缓说道:“据我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用途:第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法律顾问费等;第二、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实际上呢?这笔费用,有几块钱是用在这些上面的?哪个个体户。享受到了这些服务?据我所知,在工商管理部门,上述管理费很多被用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小金库’,有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了‘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现象。这是一种恶循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做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我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初法定用途和收费宗旨,应该取消。我认为,可以废止了!”
李毅长篇大论,侃侃而谈。
戴鹏飞道:“你说再多也不管用,这不是我们想收就收的,也不是我们收废就能废的。这是国家规定的。”
李毅道:“国家哪项明文规定的?还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戴鹏飞想了想,不能回答,顿时红了脸。
张广明等人,也只知道要收取工商管理费。却从来没想过,这项收费。依据的是哪项法律法规?
李毅等了一会儿,见没有人回答,便笑道:“我之前也不知道,但为了这个议题,我特意了解了一下。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就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戴鹏飞立即说道:“对。就是这个条例嘛!我早就知道,就是一时之间,记不起来。你看看,这是有法可依的。全国都在收这个费,总不能是违法的吧?”
李毅道:“大多数人都在做的事情。也未必是对的。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
戴鹏飞道:“中枢没有收回,也没有另行条例,这不是我们有权收回的。”
李毅道:“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张广明和戴鹏飞等人,面面相觑,好半天才想明白,李毅这一大段话的含义。
戴鹏飞道:“就算暂行规定废止了,但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要停止收费。既然如此,我们又为什么要先行废止?一年能多收几十亿,难道不好吗?”
李毅摇摇头,说道:“账,不是这么算的。”
戴鹏飞冷笑一声:“多收二十几个亿,这账还不好算吗?”
李毅道:“如果我们只是站在政府的立场,多收钱,肯定有好处。但站在个体户的立场上来讲呢?我以为,个体工商管理费,是歧视收费项目!其他市场主体,怎么不收管理费?这种做法,分明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
戴鹏飞道:“你这是强词夺理!”
李毅道:“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反而需要交纳说不清的工商管理费,无形之中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难道,这不是道理吗?”
顿了顿,李毅又道:“我认识一个花店老板,她的小店,经营面积只有20平方米,铺租要1200元一个月,另外,个体工商管理费要300元每月、地税200每月、国税200每月,此外,还要水电费,垃圾处理费,这样的开支能让她发展起来吗?”
戴鹏飞张了张嘴,似乎想说什么,但又不说了,掏出烟来,吸上一。
李毅道:“个体户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要么就是农村人,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漂泊在外,住不好、吃不好,只为了赚取养家糊口的小钱,也为这个国家作着贡献。哪个有正当工作、正常收入的人,会去搞个体?我们做政府的,为什么不能照顾一下他们这个弱势群体?”
张广明的脸色有些松动了,似乎被李毅的话所感染。
其它同志,也不断的点点头,表示李毅的话,很有道理。
李毅又道:“个体私营经济,解决了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新增城镇就业、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乡镇个体工商户不仅缓解了当地就业压力,而且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老百姓生活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可是,超负荷的工商收费令许多本可以生存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不堪重负而陷入关门倒闭的境地。一方面,许多个体工商户陷入再次失业的境地,另一方面,大批原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又面临新的失业。”
“总而言之,工商收费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的改善。因此,我建议,取消这项收费,还钱于民,民富,则国富!”
“此次建议价,我是出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推动政府下决心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我再次强调,我讲的内容,重在说理**,而绝没有攻击工商管理部门的任何意思。我言尽于此,请各位同志,酌情考虑。”
“说得好!”副省长高杰同志,率先鼓掌,感慨万千的说道:“之前,我也以为,取消工商管理费,此举不可行,但听完李毅同志的话后,我以为,他说得对,有理有法,我支持他的意见!”
副省长郭文浩说道:“李毅同志讲得太好了,民富则国富,我们执政为民,是为了人民服务,既然如此,又为什么还要收取管理费?这是不合理的。我附议,取消这项收费。”
党组成员宋旭东说道:“二十几个亿虽然不少,但放在我们省财政,也并不算多,但要是还钱于民,个体户就要多二十几个亿的收入,我以为,这笔账,还是算得过的。我附议,取消这项收费。”
听着这一声又一声的附议,张广明和戴鹏飞,不禁面面相觑,一时无言。(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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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不急不躁,他明白一个道理,要让人改变固有的思维,是很困难的事情,但他有信心,可以说服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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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道:“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改革开放,就是着石头过河,时代在发展,生活在进步,我们不能老守着过去的东西,一成不变。要想发展,就必须不停的改革和进步。”
张广明道:“但改革也是需要一步步来完成的,一下子取消省里的工商管理费,这会不会闹出大事来?万一中枢怪罪下来,怎么办?”
李毅道:“同志们,我想问问大家,政府为什么要收工商管理费?”
戴鹏飞道:“为什么要收?这还要问为什么吗?收就收了呗!”
张广明道:“工商所要管理个体户,自然就要收取适当的费用。”
李毅道:“那是不是每个部门,都要征收一定的管理费用?农业厅的同志,可以找农民收取费用,教育厅的同志,可以找学生收取费用?”
张广明一怔,摇头说道:“那当然不行了。百姓纳了税,就不能再收其它管理费用。”
李毅笑道:“那个体户也纳了税啊!他们纳的国税和地税,不比农民和工人少吧?那为什么还要征收他们的管理费用?”
张广明道:“这个、这个嘛……”却再也答不上来。
戴鹏飞道:“这个是国家规定要征收的!我们也没辙!”
李毅道:“那么,这笔钱,收上来之后,又作了什么用途?”
张广明和戴鹏飞都不能回答。
李毅缓缓说道:“据我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于1983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管理费收取后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用途:第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法律顾问费等;第二、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实际上呢?这笔费用,有几块钱是用在这些上面的?哪个个体户。享受到了这些服务?据我所知,在工商管理部门,上述管理费很多被用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小金库’,有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现了‘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现象。这是一种恶循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做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我认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初法定用途和收费宗旨,应该取消。我认为,可以废止了!”
李毅长篇大论,侃侃而谈。
戴鹏飞道:“你说再多也不管用,这不是我们想收就收的,也不是我们收废就能废的。这是国家规定的。”
李毅道:“国家哪项明文规定的?还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戴鹏飞想了想,不能回答,顿时红了脸。
张广明等人,也只知道要收取工商管理费。却从来没想过,这项收费。依据的是哪项法律法规?
李毅等了一会儿,见没有人回答,便笑道:“我之前也不知道,但为了这个议题,我特意了解了一下。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就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戴鹏飞立即说道:“对。就是这个条例嘛!我早就知道,就是一时之间,记不起来。你看看,这是有法可依的。全国都在收这个费,总不能是违法的吧?”
李毅道:“大多数人都在做的事情。也未必是对的。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
戴鹏飞道:“中枢没有收回,也没有另行条例,这不是我们有权收回的。”
李毅道:“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张广明和戴鹏飞等人,面面相觑,好半天才想明白,李毅这一大段话的含义。
戴鹏飞道:“就算暂行规定废止了,但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要停止收费。既然如此,我们又为什么要先行废止?一年能多收几十亿,难道不好吗?”
李毅摇摇头,说道:“账,不是这么算的。”
戴鹏飞冷笑一声:“多收二十几个亿,这账还不好算吗?”
李毅道:“如果我们只是站在政府的立场,多收钱,肯定有好处。但站在个体户的立场上来讲呢?我以为,个体工商管理费,是歧视收费项目!其他市场主体,怎么不收管理费?这种做法,分明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
戴鹏飞道:“你这是强词夺理!”
李毅道:“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反而需要交纳说不清的工商管理费,无形之中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难道,这不是道理吗?”
顿了顿,李毅又道:“我认识一个花店老板,她的小店,经营面积只有20平方米,铺租要1200元一个月,另外,个体工商管理费要300元每月、地税200每月、国税200每月,此外,还要水电费,垃圾处理费,这样的开支能让她发展起来吗?”
戴鹏飞张了张嘴,似乎想说什么,但又不说了,掏出烟来,吸上一。
李毅道:“个体户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要么就是农村人,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漂泊在外,住不好、吃不好,只为了赚取养家糊口的小钱,也为这个国家作着贡献。哪个有正当工作、正常收入的人,会去搞个体?我们做政府的,为什么不能照顾一下他们这个弱势群体?”
张广明的脸色有些松动了,似乎被李毅的话所感染。
其它同志,也不断的点点头,表示李毅的话,很有道理。
李毅又道:“个体私营经济,解决了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新增城镇就业、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乡镇个体工商户不仅缓解了当地就业压力,而且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老百姓生活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可是,超负荷的工商收费令许多本可以生存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不堪重负而陷入关门倒闭的境地。一方面,许多个体工商户陷入再次失业的境地,另一方面,大批原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又面临新的失业。”
“总而言之,工商收费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的改善。因此,我建议,取消这项收费,还钱于民,民富,则国富!”
“此次建议价,我是出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推动政府下决心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我再次强调,我讲的内容,重在说理**,而绝没有攻击工商管理部门的任何意思。我言尽于此,请各位同志,酌情考虑。”
“说得好!”副省长高杰同志,率先鼓掌,感慨万千的说道:“之前,我也以为,取消工商管理费,此举不可行,但听完李毅同志的话后,我以为,他说得对,有理有法,我支持他的意见!”
副省长郭文浩说道:“李毅同志讲得太好了,民富则国富,我们执政为民,是为了人民服务,既然如此,又为什么还要收取管理费?这是不合理的。我附议,取消这项收费。”
党组成员宋旭东说道:“二十几个亿虽然不少,但放在我们省财政,也并不算多,但要是还钱于民,个体户就要多二十几个亿的收入,我以为,这笔账,还是算得过的。我附议,取消这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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