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恐怖 > 漏网[刑侦]

第25页

    “越是这种出身,越急着赚钱补贴家里,就越是容易误入歧途。还有,她根本就没钱。
    一年前她收入减少以后,靠的就是借各种网络贷款,拆了东墙补西墙,算起来一个月五千,一年也就借了六万,结果一年里利滚利,滚到现在总共欠了四百多万,别说是寸克寸金的不夜城,我看她账户上的余额,连顿饭都快吃不起了,手机通话记录里全是各种催款的。”
    陆薇薇又是一咂舌,对这个冯小月也算是从某种程度上的五体投地。
    “那她要是绑架了死者勒索钱财还说得过去,为什么要杀人,她哪来的杀人动机啊?”
    秦一乐立刻接话,一激动起来就有点手舞足蹈:“怎么没有,钱啊。她欠了四百多万,还要坚持每个月往家里打钱,有一句话叫人为财死。
    我觉得还要再查一查死者的私人恩怨,要到花钱买胸杀人的地步,一定会有大的过节。”
    “那你的意思是有人雇了冯小月去杀马晟?”
    他茫然地看了应呈一眼,点了点头,在自家队长十分强硬的目光注视下,不知为何竟显得有点心虚。
    应呈摇了摇头,目光锐利:“那我问你,雇冯小月的钱呢?就算买凶的钱是现金给她的,以她的性格,哪怕月工资支撑不住,靠借高利贷也一定要打五千,那她只要一拿到钱,就一定会往家打,可她没有,那就证明她一分钱都没收到,在连定金都没拿到的前提下就去执行了杀人这样的任务,可能吗?
    再者,既然已经决定要杀马晟了,雇谁不是雇,干嘛偏偏雇一个手无寸铁的陪酒女?
    网上买把刀花不了九块九,同样都是死,又何必花好几千买毒品?
    更何况,杀了人以后又为什么要想法设法去报警,而且还不亲自报,要拐弯抹角找江还?
    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江还的口供属实的前提下。最后,如果冯小月是凶手,那么江还又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死者久居国外,冯小月久居国内,两个人根本没有交集,那又是什么人雇的冯小月?”
    应呈的「致命七连问」砰砰砰连着炸了七声,把秦一乐给炸懵了,支支吾吾憋出来一个「我」,忍不住缩起了脖子。
    别说他答不上,就算他答得上,这会他也没胆子开口啊。
    谢霖连忙瞪了罪魁祸首一眼,转而夸道:“我觉得小秦的想法没错,针筒上的指纹,DNA和内容物都可以证明,凶手就是冯小月,既然她和死者非亲非故没有联系,那确实只有受人雇佣这一个动机了。”
    说完又温温和和地鼓励道:“小秦还有什么想法,尽管说就行了,别拘束,对我们就听,不对也用不着在意。”
    秦一乐受到了莫大鼓舞,这才鼓起勇气竹筒倒豆子似的,噼里啪啦不带喘气:“按照时间线,三点,死者进入金都,到三点四十五分之前,被冯小月杀害,针孔摄像头拍到那张照片,三点四十五分之后,冯小月跑出金都后遇到江还,让他报警,死者被抛尸,五点半,我们接到报警电话,六点,文章上热搜,死者尸体又被捡回了203包厢,七点,我们接警并出警。
    那么问题是,第一,针孔摄像头是谁装的?
    如果是死者,那他又为什么要装这个摄像头?
    又是谁,在什么时候,把这个摄像头拿走的呢?
    第二,江还和冯小月到底是不是一伙的,和这个案子有没有关系?
    第三,既然他到五点半才报的警,那为什么跟我们谎报四点?
    而且还是四点零七这样的时间?我认为,他遇到冯小月的实际时间,很有可能确实是四点零七,那他中间这一个多小时在干嘛?
    而且,他又为什么提示我们他遇到冯小月的正确时间?这说不通。所以,最后一个问题,江还,跟我们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关系?”
    “你觉得他跟这个案子没关系?”
    他又一缩脖子:“可能……没有。按照他的说法,他只不过是恰好在那遇上了冯小月,冯小月很有可能是考虑到他没有手机,所以把自己的手机一块给他了。
    但目前因为江还跑了,很多事情就说不清,我认同队长说的江还背后一定有事,说不定查一查也是个逃犯,但我觉得未必跟我们眼下这个案子有关系。”
    “为什么?”
    “因为……假设他跟冯小月是一伙的,那他就不应该报案出卖冯小月,毕竟冯小月一旦落网,就很有可能会把他供出来。
    但假如他跟冯小月以及这个案子完全没关系,那他又为什么处心积虑冒大险甩开我们,再跑回去擦指纹洗DNA还顺便偷一只游戏机?
    唯一能说得通的原因,就是他与这个案子无关,但本身有什么事,不能跟警方交流过密,所以一方面尽力给我们提供线索,一方面又完美的把他自己摘出去。”
    会议室里又沉寂下来,谢霖左右一瞥,见应呈和叶青舟都没有开口的打算,只好自己来说:“那我说说我这边的收获。我带小陆问了受害者家属,也就是死者的姐姐马琼,据马琼的说法,死者生母早逝,生父马康因肺癌已经在接受化疗,命不久矣,而她跟死者关系非常好,死者也没有跟人结仇,至少国内没有,而且他有一部分公司股权,且暗示我们他的死可能跟他们公司股东那边有关系。在我个人看来,有点用力过猛的意思。”
    --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