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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史可法又当众宣读了新皇的敕谕,宣布改显德元年为弘武元年,定国号为中华,大赦天下,犒赏群臣。武将之中张家玉、王兴、黄得功三人受封元帅,赐玉质蟒龙勋章。萧云、李海、梁权可、游沛龙、秦良玉、姜镶等六人受封上将军,赐金质蟒龙勋章。另有姚金、李虎、李定国、施琅等数十名军官按各自的战功,分别被授予中将以下将衔和各类勋章。文官之中,除史可法、陈邦彦两人被加封太师外。另有沈犹龙、汤来贺等数名内阁大臣被加封太保、少师等衔。而陈子壮则以平民的身份,被破例授予了太傅的头衔。其余一干文官也似武官一般一一升赏。此外,作为皇夫的杨绍清也一同授封为了“贤亲王”。
    总的来说,中华朝对爵位的封赏比起之前的明朝来“吝啬”了不少。不似崇祯、弘光两朝“公侯随地有,太师满街走,中书多如羊,都督贱如狗”。众人均知新朝的爵位远较前朝值钱得多,也更有实际意义。因此当新皇宣布完封赏后,底下众臣便再一次跪地叩首,海呼起万岁来。
    面对众臣的欢呼雀跃,孙露以优雅的姿势朝众人挥了挥手,整个受禅台顿时就变得鸦雀无声起来。一旁的黄宗羲见状赶忙将事先就已准备好的《弘武宪诰》递到了孙露手中。底下的群臣见此架势,便以恭敬地目光仰望着高高在上的皇帝,等待着新帝亲自颁布新宪诰。而孙露也以极其虔诚的态度翻开了宪诰高声宣读道:“朕,奉天承运大中华帝国皇帝孙露,宣布,弘武元年四月二十六日由国会所承认的《中华帝国弘武大宪诰》。按照立法程序加以重新审查之后,朕最后批准经国会通过本宪诰。朕在此庄严宣布本宪诰为国法之根本……”
    弘武元年(公元1650年)五月初二日,弘武皇帝孙露正式在南京受禅登基,并当众颁布了《中华帝国弘武大宪诰》。由于《弘武大宪诰》在法律上给予了国会立法权。使掌握立法权的议会,与掌握内阁的任命权及国家行政权的君主,构成了两个权力中心。当然弘武时代的中华帝国依旧带有大量的封建残余。作为君主的弘武帝也依然大权在握,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均以君主马首是瞻。因此后人称中华帝国的这种特殊的政体为二元君主制。
    第36节 新朝官制
    弘武元年五月,明帝显德的一道禅国诏书为朱明王朝长达二百八十二年的统治划上了句号。伴随着旧王朝的结束,新王朝的诞生,中原各地也就此结束了延续6年的“军管状态”。取而代之的是中华王朝崭新的行政制度。
    新帝国将目前所能控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黑龙江、辽蓟、河北、陕西、山东、安徽、江西、直隶、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台湾,二十一“行省”。另设立乌思藏宣慰司、朵甘思宣慰司、沃儿都宣慰司、南洋宣慰司,四大“宣慰司”。故而时人又称其为“四司二十一省”。
    此外中华朝在地方行政机构设立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分设省、府、县三级政府。废除原来明朝设立的巡抚、巡按、道台等临时职位。改设“省政使”、“省御使”为省级行政、司法长官;“知府”、“监察使”为府级行政、司法长官;“知县”、“县丞”为县级行政、司法长官。宣慰司级政府则设立“藩司”、“总督”二职负责军政大权。以上地方官职均由中央统一任命。
    这种将地方行政与司法权拆分的布置,其实算不上是孙露的创新。早在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日后出现唐朝末地方势力割据的情况。他便在地方设立了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来拆分地方的行政权、司法权和兵权。但从永乐年间起,明朝皇帝为了加强中央统治,对付地方出现的农民起义,又另设了巡抚、巡按、总督等官职来监视地方官员。然而,正如唐朝的节度使一样,巡抚和总督最终没有帮助中央完成加强控制的任务。相反这些下放的巡抚、总督们最终成了集行政、司法、军事为一身的地方最高长官。并逐渐演变成了南明时期的地方割据势力。中华朝废除巡抚、巡按等职,将地方行政权和司法权再次拆分,也正是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地方割据势力。
    与地方行政、司法机构相对应的是各级地方议会。由于之前中原各地还处于战乱之中,因此之前仅东南、华南地区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地方议会。然而随着帝国疆域的扩大、政局的稳定,其他内陆地区也开始陆续组建地方议会起来。为了便于日后的管理,提高议会的运作效率,中华朝在制定行政制度的同时,亦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议会制度。
    依照中华朝的规定地方议会同样分为“省议会”、“府议会”、“县议会”三级。其中以县议会为基础,由民众推选出县议员;再由县议会选举产生府议员。以此类推,逐级选举,最后由省议会选举出国会议员,代表各省赴京参加五年一度的国会。当然皇帝钦点的国会议员可直接进入国会,不必经过层层选举。
    此外在理论上,各级地方议会仅对同级或同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拥有“质询权”、“立法权”及“财政权”。但依照《弘武宪诰》中有关议会的条款规定:如若一省或一府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府(县)议会,对其上级议会表示不满,可联名上书中央要求解散上级议会重新选举。同样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府(县)议会也可通过联名上书,跳过上级议会直接弹劾质询上一级地方行政司法官员。但省议会要弹劾国会或内阁,则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省议会联名上书,且需得到皇帝的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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