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页
律言江推了推眼镜,眼底的光芒晦涩不明。
经彩公司法务轻蔑一笑,看你还有什么招。
在审判长组织下,双方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经彩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其所作所为皆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为维护当时旗下艺人解芸的名誉而作,具有正义性。
律言江则认为被告经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嫣若的名誉权,影响过大,在社会上引起一系列负面反响,损害了嫣若名誉。
双方各执一词,就看证据说话。
调查事实环节,审判长问经彩公司,其称基于证据维护解芸,这证据是什么。
法务恭恭敬敬地将证据呈递给法庭,全场大吃一惊。
居然是陈少和嫣若的开房证明,地点在一家比较偏僻的小酒店,时间在陈少和解芸登记结婚后。
全场震惊。如果这是真的,官司还打什么打,陈少就是跟嫣若有染,嫣若就是第三者,还谈什么侵犯名誉权,第三者插足就该被骂。
解芸不敢置信地看向嫣若,不知该信,还是不该信。
这是我们通过公安查询到的住房信息,如果原告抗辩称两个人只是开房进去聊天喝茶,那我也没什么好说的。法务得意洋洋,让你嫣若嚣张,今天就让你吃个瘪,让你见识见识什么叫权势滔天,白的都能给你说成黑的。
原告这边怎么解释?审判长问。
律言江面无惧色,将自己带来的笔记本电脑转向法庭:根据我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的信息,这家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都是一位名叫张科的人,而他正是解芸工作室的主要负责人,我们这里有解芸工作室的人员组成名单,如果对方辩称两人同名同姓却非同一人的话,请出具证据证明。根据上述信息,我方可以合理怀疑,这份开房证明,是通过内部关系伪造的。况且,如果我方真有去开房的话,酒店信息库应当存有我方的身份证扫描件以及人脸头像,对方坚持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应当一并将其提交给法庭。
全场怒目圆睁,酒店老板和工作室负责人居然是同一人,那很有可能就是伪造的,为了胜诉,经彩公司竟连这种下作的手段都使出来,卑鄙无耻!
被告是否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审判长沉下脸问。
法务顿时变脸:我庭后去查。天煞的,这群吃白饭的人,就不会把酒店老板变个名再伪造开房证明?一群废物!但提醒法庭一点,原告没有证据猜测,理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言江尊重法庭,法庭不让他说话,他绝不多说几个字,只拿哂笑的表情看法务。
原告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反驳?
我方出示证据前,提醒法庭注意,本案并非审理嫣若是否为第三者的案件。现我方基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当庭提交一套反驳证据,证据有嫣若的护照、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截屏,证明嫣若当时在国外,且跟陈少没有联系过,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第三者。律言江说。
原主是个又可怜又蠢的人,陈少在她出国前,告诉她多花点时间提升自我,不要联系她,她就信了,还真的没联系过。
法庭将证据展示出来,全场震怒。
护照足以证明嫣若当时在国外,开房证明就是子虚乌有!而没有联系过陈少的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也可以证明嫣若不存在在精神上当小三的情况!
护照的证明力远盖过开房证明,这说明开房证明就是伪造的!
谁知道是不是换号码、换邮箱联系的。法务粗红了脖子,死不认输。
我方已经尽到举证责任,被告认为是换号码和换邮箱的话,请提供证据证明。律言江单指推起眼镜,金色边框泛起明光,另外,提醒法庭注意一点,本案审理的是名誉权侵权之诉,被告多次将争议焦点转移至嫣若是否是第三者的问题上,有避重就轻转移话题之嫌。
这才是专业水平的律师,懂得抓重点、摆证据、说事实。相比之下,经彩公司的法务是什么玩意,捏造证据,还乱扯其他是非,真是业界之耻。
到证据质证环节,律言江提交的证据详细到吓人,每个参与造谣的评论的ip地址都被一一列明,更可怕的是,这大部分的评论ip地址都与经彩公司官博的地址相似,明显就是出自同个局域网络。
这些评论恶意扭曲事实,将嫣若塑造成刁蛮无理的第三者形象,捏造她跟陈少有染的事实,对嫣若进行无理的口诛笔伐,真正构成了造谣。评论还被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评论者还在各转发下煽风点火,无论事实上还是证据上都构成了侵犯嫣若的名誉权。
铁证如山。
我方申请法院调查上述评论的ip地址是否属于经彩公司的工作人员所有。律言江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姿态悠然。
法务呆若木鸡,这可怕的数据怎么搜集的谁会想到他们有本事去查ip!只要法院去细查,分分钟定死经彩公司带头造谣生事的罪名,他到底是在跟什么人斗啊!
庭审在法务哑口无言的状态下结束。
嫣若收起笔记本电脑,走到浑浑噩噩的法务旁边说:回去告诉你们的上级,不是有权有势和做伪证就能打赢官司,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虽然是个小人物,但我绝不会向你们这些无耻之徒低头。
--
经彩公司法务轻蔑一笑,看你还有什么招。
在审判长组织下,双方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经彩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其所作所为皆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为维护当时旗下艺人解芸的名誉而作,具有正义性。
律言江则认为被告经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嫣若的名誉权,影响过大,在社会上引起一系列负面反响,损害了嫣若名誉。
双方各执一词,就看证据说话。
调查事实环节,审判长问经彩公司,其称基于证据维护解芸,这证据是什么。
法务恭恭敬敬地将证据呈递给法庭,全场大吃一惊。
居然是陈少和嫣若的开房证明,地点在一家比较偏僻的小酒店,时间在陈少和解芸登记结婚后。
全场震惊。如果这是真的,官司还打什么打,陈少就是跟嫣若有染,嫣若就是第三者,还谈什么侵犯名誉权,第三者插足就该被骂。
解芸不敢置信地看向嫣若,不知该信,还是不该信。
这是我们通过公安查询到的住房信息,如果原告抗辩称两个人只是开房进去聊天喝茶,那我也没什么好说的。法务得意洋洋,让你嫣若嚣张,今天就让你吃个瘪,让你见识见识什么叫权势滔天,白的都能给你说成黑的。
原告这边怎么解释?审判长问。
律言江面无惧色,将自己带来的笔记本电脑转向法庭:根据我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的信息,这家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都是一位名叫张科的人,而他正是解芸工作室的主要负责人,我们这里有解芸工作室的人员组成名单,如果对方辩称两人同名同姓却非同一人的话,请出具证据证明。根据上述信息,我方可以合理怀疑,这份开房证明,是通过内部关系伪造的。况且,如果我方真有去开房的话,酒店信息库应当存有我方的身份证扫描件以及人脸头像,对方坚持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应当一并将其提交给法庭。
全场怒目圆睁,酒店老板和工作室负责人居然是同一人,那很有可能就是伪造的,为了胜诉,经彩公司竟连这种下作的手段都使出来,卑鄙无耻!
被告是否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审判长沉下脸问。
法务顿时变脸:我庭后去查。天煞的,这群吃白饭的人,就不会把酒店老板变个名再伪造开房证明?一群废物!但提醒法庭一点,原告没有证据猜测,理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言江尊重法庭,法庭不让他说话,他绝不多说几个字,只拿哂笑的表情看法务。
原告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反驳?
我方出示证据前,提醒法庭注意,本案并非审理嫣若是否为第三者的案件。现我方基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当庭提交一套反驳证据,证据有嫣若的护照、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截屏,证明嫣若当时在国外,且跟陈少没有联系过,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第三者。律言江说。
原主是个又可怜又蠢的人,陈少在她出国前,告诉她多花点时间提升自我,不要联系她,她就信了,还真的没联系过。
法庭将证据展示出来,全场震怒。
护照足以证明嫣若当时在国外,开房证明就是子虚乌有!而没有联系过陈少的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也可以证明嫣若不存在在精神上当小三的情况!
护照的证明力远盖过开房证明,这说明开房证明就是伪造的!
谁知道是不是换号码、换邮箱联系的。法务粗红了脖子,死不认输。
我方已经尽到举证责任,被告认为是换号码和换邮箱的话,请提供证据证明。律言江单指推起眼镜,金色边框泛起明光,另外,提醒法庭注意一点,本案审理的是名誉权侵权之诉,被告多次将争议焦点转移至嫣若是否是第三者的问题上,有避重就轻转移话题之嫌。
这才是专业水平的律师,懂得抓重点、摆证据、说事实。相比之下,经彩公司的法务是什么玩意,捏造证据,还乱扯其他是非,真是业界之耻。
到证据质证环节,律言江提交的证据详细到吓人,每个参与造谣的评论的ip地址都被一一列明,更可怕的是,这大部分的评论ip地址都与经彩公司官博的地址相似,明显就是出自同个局域网络。
这些评论恶意扭曲事实,将嫣若塑造成刁蛮无理的第三者形象,捏造她跟陈少有染的事实,对嫣若进行无理的口诛笔伐,真正构成了造谣。评论还被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评论者还在各转发下煽风点火,无论事实上还是证据上都构成了侵犯嫣若的名誉权。
铁证如山。
我方申请法院调查上述评论的ip地址是否属于经彩公司的工作人员所有。律言江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姿态悠然。
法务呆若木鸡,这可怕的数据怎么搜集的谁会想到他们有本事去查ip!只要法院去细查,分分钟定死经彩公司带头造谣生事的罪名,他到底是在跟什么人斗啊!
庭审在法务哑口无言的状态下结束。
嫣若收起笔记本电脑,走到浑浑噩噩的法务旁边说:回去告诉你们的上级,不是有权有势和做伪证就能打赢官司,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虽然是个小人物,但我绝不会向你们这些无耻之徒低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