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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委兴高采烈,韩博同样极具成就感,回头笑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我们干点事,群众就会拥护。要是我们不干事、不作为,或干不好,群众一样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您说得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这句话不是我说的,我只是引用。”
    “韩局,说句掏心窝子的话,我下午是既高兴又惭愧,作为政委我失职,工作没干好,辜负上级对我的期望,对不起群众,甚至对不起这身警服。”
    “事出有因,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关键是以后,接下来我负责打击、负责单位建设,你负责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整顿队伍,改进工作作风。我出差或县里有其它工作时,你代我主持局里日常工作。”
    蒋正午一愣,下意识说:“韩局,主持日常工作有常务副局长。”
    “县局不是地区公安局,我们雨山县局情况与兄弟县局也不太一样。人家是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之前没干过公安工作,对业务不是很熟悉,所以要设一个常务副局长。我又不是政法委书记,我一直在公安系统工作,没必要再设常务副局长。”
    韩局挤上牙膏,开始刷牙。
    他的意思再清楚不过,今后政委是真正的二把手,不再形同虚设,蒋正午欣喜若狂,激动得不知道该说什么。
    这时候,刘晓彤气喘吁吁跑过来汇报:“韩局,宣传部刘部长刚亲自打来电话,打您手机没打通,打到办公室的,整治行动是今晚的头条新闻,刘部长请您去电视台,给全县干部群众讲话。”
    到任以来上过几次《雨山新闻》,不过全是配角。
    对接受采访,对上电视,韩博不是很感兴趣,总觉得一个警察应该保持低调。但今晚必须要上,整治行动刚刚开始,接下来要深挖细查、穷追猛打,不能错过这个造势的机会。
    “刘部长说几点?”
    “雨山新闻6点半播出,半个小时,播完正好转播中央台的《新闻联播》,刘部长说您现在去可以提前录像,要是等到6点多去只能现场直播。”
    “现在就去,政委,战果统计出来没有?”
    光顾着高兴,竟然把这么重要的事搞忘了。
    蒋正午暗骂了一句自己,急忙道:“统计出来了,电视台来采访过,来过局里,去过看守所和戒毒所,昨夜的大行动我们有录像,路主任让人拷了一份给他们。”
    “四部门的联合公告呢?”
    “搞好了,正在加班加点印刷,小徐在印刷厂盯着,一印出来就送各单位张贴。”
    “把公告文稿先给我一份。”
    “我去拿,晓彤,赶快去找个电熨斗,帮韩局把警服烫烫,上电视,笔挺点好。”
    “没必要搞那么夸张,又不是上中央台新闻。”韩博笑了笑,拿起牙膏往回走。
    没想到在局里没“梳妆打扮”,到了电视台居然要化妆。
    雨山“第一大美女”,雨山电视台主持人林慧和化妆师一起动手,往脸上拍粉,就差帮着涂口红画眉毛。
    韩博连连求饶:“林慧同志,别这样,没必要,我又不是演员。”
    “韩县长,稍微搞一下才上镜,您放心,在电视上看不出您化过妆。老钱,我觉得韩县长不戴帽子更上镜,你觉得呢?”
    “不戴帽子好,林慧,其实韩县长不化妆一样上镜。”
    “化妆更上镜。”林慧噗嗤一笑,托着韩博脸左看右看,拿起粉饼又拍了两下,才放过雨山犯罪分子此时此刻谈虎色变的公安局长。
    离这么近,香风扑鼻,韩博真有那么点尴尬。
    她见过的领导多了,跟关书记都能开几句玩笑,把韩博请到摄像机前,似乎想缓解韩博的紧张情绪,又笑盈盈地打趣道:“韩县长,我突然发现粉饼用错了,不应该用增白的,应该用黑的。”
    什么大场面没见过,不就是上县电视台的新闻,韩博其实一点不紧张,只是刚才被她折腾得印象尴尬,不禁笑问道:“是不是再在额头上画个月牙?”
    “想一块去了,那才像包青天呢!”
    “青天大老爷,官僚主义,特权思想。”
    “反正我在心目中您就是包青天,在老百姓心目中您也是。”
    县领导全认识,最佩服的绝对是眼前这位,林慧给了一道鼓励的眼神,回到摄像机边,举起手,作出一个OK的手势。
    来这里,上电视,韩博没打算说别的,只想为正在进行的打击行动造势。
    他脸色一正,看着摄像机后面的字幕,异常严肃,用尽可能标准的普通话,不缓不慢地说道:“各位电视机前的观众,晚上好。我是雨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公安局长韩博,下面由我给各位观众宣布雨山县人民法院、雨山县人民检察院、雨山县公安局、雨山县司法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敦促各类犯罪在逃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今年9月21日起至2004年9月21日止,我县政法系统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打黑恶、扫毒害、追逃犯、治乱点’专项整治行动。”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的同时,切实给违法犯罪分子及在逃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限令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服刑脱逃的罪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1月21日止,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二、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犯罪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自首。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随后本人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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